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质量促进的组织、协调、考核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教育、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卫生、市场监督管理、林草、统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质量促进。第五条企业应自觉强化质量主体责任,推进以下质量促进活动:
(一)推广运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二)加强质量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产品、项目和服务;
(3)制定和实施先进标准,实施品牌发展战略;
(4)加强诚信自律,践行质量承诺,创造经济、环境、社会综合价值,树立对社会负责的良好形象;
(五)对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建设工程质量和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安全;
(六)依法开展其他质量促进活动。第六条行业协会应当积极推进下列质量促进活动:
(一)提供质量管理、标准化、品牌建设、检验检测、计量校准、认证认可、知识产权、人才培训、信用评价等服务;
(二)协助受理质量投诉,调解质量纠纷,调查行业质量事故;
(三)帮助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质量改进服务,提高行业质量意识和自律能力;
(四)依法开展其他质量促进活动。第七条质量服务、检验检测、计量校准、合格评定、信用评价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加强标准化和品牌建设,发挥质量促进服务作用。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质量促进活动。第二章基础支撑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工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建立健全计量技术基础服务体系、工业计量测试体系和区域计量支撑体系,不断提高质量提升和保障能力。第十条大力推进法制计量,全面加强工业计量,跟踪国际计量前沿技术发展,积极发展工程计量,加强计量检测技术研究和应用。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标准化科技支撑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或修订。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十三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的职责和领导职务。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企业、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等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全省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体系建设。
国有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为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技术和质量推广服务。
鼓励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的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技术和质量提升服务。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并合理布局各类公共检验检测平台,加强对检验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和完善检验认证服务。
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将更多产品或服务纳入国家推广的认证体系,支持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和服务认证,构建认证认可国际合作机制,提高认证认可市场化和国际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