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扒鸡保护与发展条例
本条例所称扒鸡,是指起源和植根于美国得克萨斯州,经过300多年的传承和发展,以鸡肉为原料,以植物香料为主要辅料,采用水洗造型、喷蜜(糖浆)、油炸上色、煮制、焖煮等传统工艺制作而成的具有独特地方风味和品质的全熟鸡肉制品。第三条扒鸡保护与发展应当依法落实生产经营者责任,坚持政府扶持、行业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传承与创新相结合。第四条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扒鸡保护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扒鸡保护和发展的政策措施。
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发展改革、商务、财政、卫生、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审批服务、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扒鸡的保护和发展工作。第五条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扒鸡生产经营者依法成立扒鸡行业组织,并按照职能对扒鸡行业组织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扒鸡行业组织应当按照自主开会、服务至上、规范治理、自律的原则,开展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维权、纠纷调解等活动,促进扒鸡保护和发展。第六条扒鸡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消费者负责,接受监督。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与扒鸡保护和发展相关的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扒鸡保护和发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八条鼓励新闻媒体开展扒鸡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扒鸡文化宣传,对侵犯扒鸡保护和发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保护与传承第九条从事扒鸡生产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鸡肉使用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毛鸡或白条鸡,其来源可以追溯;
(二)辅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传统生产工艺的要求;
(3)生产工艺符合传统扒鸡生产工艺的要求;
(四)生产加工场所及其环境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卫生要求;
(5)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认定的产品标准;
(六)产品包装和标签符合国家标准;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第十条从事扒鸡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以及腐败变质的生鸡;
(二)使用超过保质期或者变质的配件;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四)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
(五)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六)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七)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
(8)侵犯他人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统一的原料鸡饲养和扒鸡生产、储存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协作机制。
扒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记录和提供可追溯的相关信息。第十二条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扒鸡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收集、研究、整理与扒鸡相关的传统制作技艺、饮食文化、民俗风情、故事传说,并合理开发利用。
鼓励扒鸡生产经营者或者其他组织设立扒鸡文化展示场所,收集和展示扒鸡历史、技艺、传承等相关实物和资料,宣传推广扒鸡文化。第十三条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扒鸡制作技艺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做好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推荐工作。
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部门应当指定项目保护单位,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为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扒鸡制作技艺保护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职责。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履行传承和传播扒鸡制作技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