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罪会被“公诉人”上诉

公诉案件由“公诉人”提起公诉。

所谓公诉,是针对自诉的。

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撤诉,公诉案件的当事人不能撤诉。

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知处理情况:

1.侮辱诽谤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3.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4.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二)人民检察院未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2、非法侵入住宅案件(刑法第245条规定);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规定);

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

5.遗弃罪(刑法第261条规定);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的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八种情况,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证据不足,公安机关能够受理的,或者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侦查的书面决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