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去税务局缴纳开业场所租赁费。纳税点是什么?

一般纳税人在开业地租赁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1)除本条第2、4、5项另有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的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业、基础电信、建筑业和不动产租赁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空调、热水、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产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农用薄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纳税人销售劳务和无形资产的税率为6%。

(4)纳税人零税率出口货物;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和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扩展数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应税活动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收费是指在价格之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三十八条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折算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当日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提前确定换算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不单独核算的,适用较高的税率。

第四十条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销售的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商品生产、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主要从事商品生产、批发、零售和从事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不单独核算的,不得减免税。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发票有误或者打折、暂停、退货,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抵扣销项税额或销售额。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价格和折扣金额的,以折扣后的价格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单独注明的,价格视为销售金额,不得扣除折扣金额。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或者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而未发生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近期销售的类似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近期销售的类似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

(3)根据应税价值的构成确定。应税价值的计算公式为:

成分计税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征、免征、缓征增值税或者增加增值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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