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
(65438+2000年2月1政发[2000]5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上海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除享受《若干政策》和国家及本市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外,还应执行本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本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机构和认定程序,由市信息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市计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外经贸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确定。
第二章软件产业
第四条市政府安排5亿元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软件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软件项目、软件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为国家相关项目提供配套资金。
上述基金中,专门设立风险种子基金,与国内外各类风险投资基金、投资公司、上市公司成立风险投资机构,投资软件产业。
第五条市经委、市科委、市信息办等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不低于其持有的各类科技发展资金的25%,用于支持操作系统、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等基础软件和* * *软件项目的研究开发。
第六条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各类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鼓励其他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投资软件产业。
市重组办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境内外上市工作。
第七条在上海注册并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将2000年6月+10月+0日以后的税后利润投资于本市认定的软件企业形成或增资,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的,其投资额对应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第八条对浦东软件园、上海软件园、国家信息安全(东部)基地和上海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的软件企业,其当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缴纳额超过10%的地方所得,由同级政府在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审批程序,对软件企业的设立实行登记制度。
第十条政府投资的项目,软件系统价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采取招标形式。
政府机关和有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涉及国家安全的软件产品。
软件安全产品经国家信息安全认可机构认可后,方可在本市销售。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盗版行为,配合司法机关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使用正版软件。
各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有预算拨款的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购买正版软件。如果当年不买正版软件,相应的预算会减少。
第十二条本市建立软件产品出口专用互联网渠道。通过特殊渠道出口的软件产品,经海关确认后,可按有形贸易核销,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企业出口再开发后的进口软件(包括软件技术),经海关批准,可对进口软件(包括软件技术)采取相应的保税措施或按加工贸易方式办理。
第十四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按有关规定享有软件进出口经营权。
市外经贸委、市经委等部门和上海实业(集团)公司所属的境外公司应支持软件企业在境外开设分支机构,并对这些企业在设立和办理手续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十五条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师的奖励,经市信息办和市政府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以实物形式给予软件人员的奖励部分,允许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第十六条软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经验资后,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增加企业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软件企业人员出国,可实行一次性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措施;需要经常派员往来香港的软件企业,可申请多次往返手续;无行政管理部门的软件企业人员出国(境),经市信息办确认后,可通过业务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计算机、软件等专业建设,允许学生转学软件专业,允许学生到企业从事软件开发,对成绩突出者给予学分。
高校在软件专业相关课程的教学中实行双语教学。
第十九条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教育机构和著名软件企业合作办学或建立软件职业培训机构,培养软件人才。
软件人才培养,纳入全市智力引进计划。在引智项目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软件人员参加培训。
第三章集成电路制造业
第二十条新建集成电路制造及相关的芯片、掩膜、封装、测试等项目,经认定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鼓励地方税收在能源、交通投资等税收优惠政策上给予外商支持。
第二十一条新建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项目列为市政府重大项目,建设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人民币部分给予1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
第二十二条对新建的集成电路芯片生产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免收购买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费和产权登记费;免除本项目所需的自来水增容费、燃气增容费、供配电补贴费用。
第二十三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场等单位要建立全天候预约制度,为集成电路企业进出口货物设立快递专用报关窗口,并在10小时内提供提货、发货便利。
第二十四条由市重组办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境内外上市工作。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参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
支持上市的集成电路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和增发扩大规模。
第二十五条本政策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与软件产业相关的政策同样适用于集成电路企业。
第四章集成电路设计业
第二十六条市科委应当制定专项资助计划,安排资金建立IP库(集成电路设计元器件库),建设集成电路设计技术平台,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EDA(电子设计自动化)设计服务和性能质量评估认证。
鼓励电子产品制造商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联合开发新产品。
第二十七条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转让集成电路设计技术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技术先进的,经同级财税部门批准,免征预提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确需出国生产芯片、掩膜版或者进行封装、测试等工艺的,经市信息办确认加工合同(含规格、数量)后,在产品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加工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加工过程中需要回国完成一些中间步骤,然后在国外继续加工的,应当采取适当的保税措施。
第二十九条本政策第二章软件产业的相关政策也适用于集成电路设计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