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股份时,需要对企业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的比例进行评估定价。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12和63号文件规定,企业有下列13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13种经济行为是:(1)全部或部分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来说,企业转制为公司包括:国有企业整体或部分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多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需要对其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国有企业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需要对拟投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进行评估;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多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时,需要对其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和比例不发生变化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如果股权结构和比例发生变化,需要对整体资产进行评估。(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情况主要包括:企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企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对原投资单位追加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和解散。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国有企业的兼并须经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制企业的合并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吸收合并时,只评估被吸收方的整体资产(不包括被吸收方对被吸收方的股权参与价格);当一个新的并购成立时,需要对并购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合并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国有企业的分立,应当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制企业的分立由股东会决定。企业分立时,需要对拟设企业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企业破产或者解散涉及资产处置的,需要对纳入清算范围的资产进行评估。(4)未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的变化。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的变化主要是增资扩股,包括吸收新股东。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增资扩股,国有股东不成比例增资(放弃或提高持股比例),或引入新股东影响原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的,需对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见特殊情况无需评估的说明)。同时,原股东或吸收的新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增资或出资的,也应对其新增或出资的资产进行评估。对于企业原股东增资扩股同比例的,可以不评估企业整体资产,只评估其股东新投入的非货币资产。(5)产权转让。国有产权转让包括企业整体和部分产权的转让,以及公司制企业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转让。(6)资产转让和置换。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控股公司转让或置换企业个别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需要对拟转让或置换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置换需要同时对双方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转让不包括企业正常库存的处置,如房地产企业商品房的出售。(七)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出租给非国有单位。企业将全部或部分资产出租给非国有单位时,需要对拟出租的全部或部分资产进行评估。改制企业出租的剥离资产应当进行评估。(八)以非货币财产偿还债务。企业以实物资产、股权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时,应当对其待偿还资产进行评估。(9)资产的诉讼价值。诉讼涉及的资产包括处分抵押资产和查封资产。企业处置被法院查封的资产(银行抵押),应提前申报。(10)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企业收购非国有单位的全部产权、部分产权或者部分资产时,需要对拟收购的资产进行评估,不包括企业正常存货的购置和生产经营企业日常设备购置。政府投资公司等专门从事资本运作、决策或战略投资的企业收购其他企业的股权,必须进行评估。(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非国有单位以自有非货币资产投资国有企业时,需要对其拟投入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出资价值;(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企业接受非国有单位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抵债时,应当对非国有单位用于抵债的资产进行评估。(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