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太阳能光伏发电有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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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解释一下光伏发电
您在本项目中投资的领域如下
国家补贴+地方补贴+节约用电
在我们国家,可持续发展的产业是和国家连在一起的!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光伏产业对于调整能源结构、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和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光伏产业发展迅速,光伏电池制造业规模迅速扩大,市场份额位居世界前列。光伏电池制造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多晶硅冶炼技术日益成熟,形成了包括硅材料和硅片、光伏电池及组件、逆变器和控制设备在内的完整制造工业体系。光伏发电国内应用市场逐步扩大,发电成本显著降低,市场竞争力显著提升。
当前,在全球光伏市场需求增速放缓、产品出口阻力加大、光伏产业发展不协调等多重因素影响下,我国光伏企业普遍经营困难。同时,我国光伏产业存在产能严重过剩、市场竞争无序、过度依赖外需、国内应用市场开发不足、技术创新能力不强、关键技术装备和材料研发缓慢、需要加强资金支持、需要完善补贴机制、行业管理薄弱、应用市场环境亟待改善等突出问题。光伏产业发展面临严峻形势。
光伏产业是全球能源技术和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是极具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也是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当前中国光伏产业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既是产业发展的挑战,也是推动产业调整升级的机遇。特别是光伏发电成本大幅下降,为拓展国内市场提供了有利条件。我们必须坚定信心,抓住机遇,开拓创新,坚定不移地推动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通过市场机制拉动国内市场有效需求,努力巩固国际市场;完善标准体系,规范产业发展秩序,努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完善市场机制,加快技术进步,着力提高光伏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和竞争力做出贡献。
(2)基本原则。
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在扩大光伏发电应用的同时,控制光伏制造产能总量,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努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统筹兼顾,综合施策。统筹考虑国内外市场需求、产业供需平衡、上下游协调等因素,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产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以市场为导向,重点扶持。发挥市场机制在促进光伏产业结构调整、优胜劣汰、优化布局和开发利用中的基础性作用。对不同光伏企业区别对待,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骨干企业发展,淘汰劣势企业。
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加强政策协调和行业自律,支持地方创新发展方式,调动地方企业和消费者积极性,促进光伏产业发展。
(3)发展目标。
把拓展国内市场、提升技术水平、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作为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出路和基本立足点,建立适应国内市场的光伏产品生产、销售和服务体系,形成有利于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法规、政策、标准体系和市场环境。从2013年到2015年,光伏发电装机容量每年增加约10万千瓦,到2015年总装机容量达到3500万千瓦以上。加快企业兼并重组,淘汰产品质量差、技术落后的生产企业,培育一批具有较强技术研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高多晶硅等原材料自给能力和光伏电池制造技术水平,大幅降低光伏发电成本,提高光伏产业竞争力。保持光伏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合理份额,对外贸易和投融资合作取得新进展。
第三,积极开拓光伏应用市场
(1)大力开拓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鼓励各类电力用户以“自发自用、富余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优先支持电价较高的工商企业和工业园区建设大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建筑和构筑物中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在城镇化进程中充分利用太阳能,结合建筑节能加强光伏发电应用,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支持光伏发电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应用。依托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县),扩大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建设100个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和1000个光伏发电应用示范乡镇。开展适合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特点和规模化应用的新能源智能微网试点和示范工程,探索相应的电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适合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建设、运营和消纳新体系。支持偏远地区和海岛利用光伏发电解决无电缺电问题。鼓励在城市路灯、城市景观、通信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
(二)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按照“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就地消纳、有序推进”的总体思路,根据当地电力市场发展和能源结构调整的需要,在落实市场消纳条件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各类光伏电站建设。鼓励利用现有电网设施,以多能互补方式建设光伏电站。统筹光伏电站和配套电网的规划建设,确保光伏电站及时并网和高效利用。
(3)巩固和扩大国际市场。积极妥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贸易秩序。加强对话磋商,促进全球产业合作,规范光伏产品进出口秩序。鼓励光伏企业创新国际贸易方式,优化制造区域布局,开展境外投资和生产合作。鼓励企业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集聚全球创新资源,推动光伏企业国际化发展。
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1)抑制光伏产能的盲目扩张。严格控制新建单纯扩大产能的多晶硅、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光伏制造企业应具有先进的技术和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新建光伏制造项目应满足单晶硅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20%,多晶硅光伏电池不低于18%,薄膜光伏电池不低于12%,多晶硅生产综合电耗不超过100 kWh/kg。加快淘汰能耗高、物料回收不完善、环保不达标的多晶硅产能,严格控制电网输入地区多晶硅项目建设。
(2)加快企业兼并重组。运用“市场反转”机制,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加强政策引导和推动,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加快关停淘汰落后光伏产能。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多晶硅和光伏电池制造企业发展,培育一批综合能耗低、物耗低、技术研发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势、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多晶硅制造企业和光伏电池制造企业。引导多晶硅产能向中西部能源资源优势地区集聚,鼓励多晶硅生产企业与先进化工企业合作或重组,降低综合电耗,提高副产品综合利用率。
(3)加快技术装备的改进。通过实施新能源集成应用工程,支持高效晶体硅电池和新型薄膜电池、电子级多晶硅、四氯化硅闭环循环装置、高端切割机、自动丝网印刷机、平板镀膜工艺、高纯关键材料等的研发和产业化。提高光伏逆变器、跟踪系统、功率预测、集中监控和智能电网的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光伏发电的系统集成技术能力。支持企业开发新型硅材料生产工艺和光伏新产品新技术,支持重点企业建设光伏发电工程技术研发和试验平台。支持高校和企业培养光伏产业相关专业人才。
(4)积极开展国际合作。鼓励企业加强国际R&D合作,开展光伏产业前沿技术的联合研发。鼓励有条件的国内光伏企业和基地与国外研究机构和产业集群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支持相关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国际化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重点培养创新能力强的高端专业技术人才和综合管理人才。积极参与光伏产业国际标准制定,加大自主知识产权标准体系海外推广力度,推进检测认证国际互认。
动词 (verb的缩写)规范产业发展秩序
(1)加强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根据光伏产业发展需要,编制并实施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各地区可根据国家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发展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关地方规划和实施方案。加强国家规划与地方规划、制造业与发电应用、光伏发电与配套电网建设的衔接与协调。加强光伏发电规划和年度实施指导。完善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促进光伏发电有序发展。
(二)推进标准化体系和检测认证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光伏材料、电池及组件、系统及组件标准体系,完善光伏发电系统及相关电网技术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适合不同气候区和建筑类型的建筑光伏应用标准体系,统筹考虑光伏发电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旧建筑改造中的应用。加强硅材料和硅片、光伏电池及组件、逆变器和控制设备检测认证平台建设,完善光伏产品检测认证体系,及时发布符合标准的光伏产品目录。开展太阳能资源观测和评估,建立太阳能信息数据库。
(3)加强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光伏制造业标准条件,规范光伏市场秩序,促进落后产能退出市场,提高产业发展水平。实施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控制设备等关键产品检测认证制度,未通过检测认证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严格执行光伏电站设备采购、设计监理和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反对不正当竞争,禁止地方保护。完善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技术岗位资质管理。加强光伏电网接入和运行监管。建立光伏产业发展监测系统,及时发布产业发展信息。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其配套政策的执法监管。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收取资源使用费的名义向太阳能发电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费用。
六、完善网格化管理和服务。
(1)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光伏发电相适应的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配套电网和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投产。积极发展融合先进储能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微网和智能电网技术,提高电网系统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连接工程以及因连接而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用户侧,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2)完善光伏发电并网运行服务。各电网企业要为光伏发电提供并网服务,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光伏发电运行,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全额收购所发电力。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并网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并网服务流程,建立简单高效的并网服务体系。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加强光伏电源接入和并网运行监管。
七、完善扶持政策。
(一)大力支持用户端光伏应用。开放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家庭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系统。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为用户投资建设和管理光伏发电及相关设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免征分布式光伏发电申请的发电业务许可证。对于不需要国家财政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有条件接入电网的,可以放开规模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总量纳入全社会发电量和用电量统计,并作为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的政绩考核指标。自发自用发电不纳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但纳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
(2)完善电价和补贴政策。对分布式光伏发电按照电量给予补贴。根据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制定不同区域的光伏电站标杆电价,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寻找价格和补贴标准。根据光伏发电成本变化等因素,合理降低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上网电价和补贴原则上执行期限为20年。根据光伏发电发展需要,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扩大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规模。光伏发电规模与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规模相协调。
(三)完善补贴资金管理。严格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管理,确保附加资金应收尽收。完善补贴资金支付方式和程序。对光伏电站,电网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招标方式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按月与发电企业全额结算;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建立电网企业按月划转补贴资金制度。中央财政按季度向电网企业拨付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到位。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光伏发电应用。
(4)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完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光伏产业发展机制,加大对太阳能资源计量评估和信息系统建设、关键技术和装备材料研发及产业化、标准和检测认证体系建设、新技术应用示范、农村牧区光伏发电应用、无电地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免交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收电。企业的R&D费用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符合兼并重组条件的企业,可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金融机构要继续落实“有保有压”的信贷政策,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做优做强,为光伏制造企业提供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有信誉的信贷支持。根据光伏产业特点和企业资本运作周期,按照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信贷准入达标的原则,采取灵活的信贷政策,支持技术创新、并购重组、境外投资等具有竞争优势的优质企业和项目正常生产经营。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和家庭自建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严禁资金流向盲目扩大产能项目和落后产能项目,对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光伏制造项目不予信贷支持。
(6)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和建设管理。利用戈壁滩荒地等未利用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在用地规划和计划上予以适度倾斜,不涉及转用的,可以不占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探索利用租赁国有未利用土地供地,降低项目前期投资成本。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在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完善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简化手续。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完善光伏发电价格、税收、金融信贷、建设用地等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的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光伏产业发展的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政策,引导本地区光伏产业有序协调发展。完善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加强行业自律、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开展统计监测和研究制定标准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产业服务,建立光伏行业监测体系,及时发布行业信息,搭建银企沟通平台,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2013 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