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306条监事名单」?

美国的“306条款监管”制度是广义的“301”的组成部分。1997,美国贸易代表(USTR)办公室创建于“特别条款301”的年度审查报告中。这一制度基于美国贸易法1974第306条,该条款授权美国政府在监督贸易伙伴国执行知识产权协议时,如果发现其未能令人满意地执行协议条款,可将其列为“306条款监督国”。与“301条款”相比,被列为“306条款监督国”,可以算是美国对其进行报复的“最后一道菜”。根据美国贸易法,只要美国判定没有遵守双边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就可以被列为“306监管国”。一旦被归为这一级别,美国可以在不进行调查和谈判的情况下,自行启动包括贸易制裁在内的贸易报复措施。因此,被列入“306条款监管国家”名单的严重程度和威胁程度甚至超过了“重点国家”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