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竞业禁止协议?

竞业禁止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具体如下:

1.竞业禁止协议是指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到与本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兼职,或者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到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工作,包括员工自己创办的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2.竞业禁止又称不竞争,是禁止特定人与特定业务内容相关的某些行为的制度。竞业限制的对象有不从事特定竞业限制行为的义务,这种义务有两个原因: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

(2)基于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通常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区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或者自主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