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八条鼓励和支持企业联合设立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研发、中试、工业性试验、工程开发等服务,提高科技成果成熟度,优化科技成果市场供给。
鼓励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在企业中的作用。第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建立股权、期权、绩效等激励制度。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等指标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体系。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民营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科研人员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
民营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立项、贷款、奖励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参与军民融合科技创新活动,对军民融合科技合作项目、技术转移平台或者机构给予补贴,加快军民技术相互转移转化。第十二条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机构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专业化团队建设,通过技术转移主管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进行技术转移。第十三条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机构可以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其科技成果,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外,无需审批或者备案。收入全部留在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主管财政部门不得因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减少单位资金预算。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财务管理制度,通过转让或者许可方式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应当纳入业务收入,固定价格投资取得的股权分红等投资收益应当纳入其他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统一核算。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税费、中介服务费等费用计入业务支出。第十四条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机构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以固定价格投资实施其科技成果转化。
以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应当与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约定科技成果的权属、价格、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无形资产投资退出等内容。第十五条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机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和拍卖等方式确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价格。
采用协议定价方式确定转化价格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机构应当通知科技成果完成人参与协商,并在协议签订前,在本单位公示拟交易的科技成果名称和交易价格,公示期不少于15日。
对协议定价交易事项提出异议的,本单位应当按照事先公开的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