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的安全生产费是否计入净资产税?
问:根据财政部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和监督的通知》(蔡健[2005]168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蔡健[2006] 65438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 16) 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的通知》(财税[2009]8号)等文件规定,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营业收入或产量的一定比例计提,从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中扣除:在股票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准备项目,因此高危行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计入净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7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自然人股权转让,应当参照纳税人享有的每股净资产或者持股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进行核定。答:根据问题,煤炭、烟花爆竹等高风险行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计入净资产,与金融保险业在会计核算中计提的一般规定基本一致,也是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7号),无正当理由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可以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纳税人享有的每股净资产或者净资产中与股权比例相对应的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于拥有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的企业,其中占总资产50%以上的,净资产额必须经中介机构评估验证。《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计入相关产品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专项准备账户4301。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时间,属于费用支出,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归集在建工程发生的费用,在安全工程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准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在未来期间不会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少:反映库藏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加专项储备项目。根据上述规定,专项准备账户的期末余额计入所有者权益。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核定净资产份额或依法评估净资产额,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因此,净资产应包括特别准备账户的期末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