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其他积木模仿乐高不违法?
有一种专利侵权诉讼策略叫做放水养鱼,最典型的就是日本的DVD机。先让侵权人侵权获利,等赚够了再提起诉讼。这时可以根据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来确定赔偿。这样侵权收益越多,胜诉后权利人收益越多。这种策略叫做放水养鱼。
如果是小规模侵权,那么胜诉后的赔偿连律师费都不值,这种维权相当失败。而且目前像知识产权保护这样的媒体,会迅速跟进大规模报道,对较小规模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诉讼或其他维权行动,不仅得不到较大的侵权赔偿,有时还会免费给侵权人打广告。得不偿失
其次,乐高还起诉国产积木如下
从65438年到0992年,国际知名的乐高玩具开始进入中国大陆市场,瑞士Interleg公司目前享有乐高玩具在中国的版权。几年前,Interleg公司发现天津科科玩具公司生产的科科玩具与乐高玩具相似,于是将科科玩具公司告上法庭,指控科科玩具侵犯了乐高积木作为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包括马车、钟表、鸟、大炮等53种造型。Koko公司认为,乐高积木不是实用艺术品,不应享有著作权,且乐高玩具已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不能同时受著作权法保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侵权,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模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
市高院审理后认为,实用性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并符合作品要求的智力创作。乐高主张的53个积木中,有50个具有一定的艺术创作高度,应视为实用艺术品,虽然乐高玩具组件已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但不妨碍其同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乐高玩具中的17种积木与高高玩具中的积木不相似,不构成侵权。同时,涉案乐高玩具积木的艺术创作水平确实不是很高,与典型的实用艺术品仍有一定差距,故一审法院不完全支持乐高公司平衡利益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