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弘扬文明行为,提高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保障水平,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和爱国主义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相关工作。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规范相结合、奖惩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和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五条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评。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依法设立的城市新区、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宣传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协助推进文明行为。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宣传。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公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学生守则等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公序良俗,积极参与倡导文明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公众人物和教育工作者应当在倡导文明行为中发挥表率作用。第二章倡导和规范第八条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第九条鼓励下列行为:

(一)为东坡文化节等重大节日和本市主办的国际国内会议、比赛提供志愿服务,为开放发达的城市形象增光添彩。

(二)参与文明创建、社区治理、环境保护、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

(三)参加慈善捐赠、扶贫济困、助残、救孤、扶贫助老、助学、助医等公益活动。

(四)实施与自身能力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

(五)抢救自然灾害、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损失。

(六)依法参加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等活动。第十条提倡下列行为:

(1)文明礼貌。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规范,着装得体,举止得体;等待服务依次排队;乘电梯先出后入;咳嗽或打喷嚏时捂住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应戴上口罩。

(二)文明教学,尊重教师。学校要坚持德育为主,注重师德建设,培育优秀校风,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传承以东坡文化、忠孝文化为代表的优秀乡土文化,加强学生文明行为习惯和心理健康教育,建设安全文明校园;学生要学会尊重教师礼仪,遵守课堂秩序,虚心接受教师的教育和指导,发扬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

(3)文明行医。医院及其医务工作者应当弘扬救死扶伤的医德医风,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院的相关规定,配合诊疗活动,理性表达诉求,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4)文明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应当依次排队,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弱病残孕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5)文明婚俗。新婚,不攀比铺张,促移风易俗,抵制陈规陋习。

(6)对文明的牺牲。简约葬、生态葬;以鲜花、植树、清理墓碑等方式祭祀。

(7)文明用餐。遵守用餐礼仪,合理消费,实行分餐或使用公筷公勺,爱惜食物,不要过量饮酒和喧哗。

(8)文明内务。培养和传承良好的家风,尊敬长辈,孝敬父母,家庭和睦,教育好孩子,勤俭节约,友好邻里,保持室内外整洁,争创文明家庭。

(九)文明旅游。遵守旅游规范,爱护文物古迹、景区景点等旅游资源,爱护景区公共设施、花草树木,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

(十)文明上网。抵制虚假信息、低俗淫秽暴力信息;文明理性言论,弘扬真善美,引领新风尚,传播正能量。

(十一)文明观看演出和比赛。遵守场馆管理规定,注意观赛礼仪,离开场馆时自觉带走垃圾。

(12)文明绿色生活。尊重和爱护自然,增强生态环保意识,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优先选择步行、骑自行车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节约水、电、气等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