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自己诉讼的输赢?

鲁律师手记:我在执业中经常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当事人咨询时最关心的是自己胜诉的几率。这可以理解。如果你的权益受到侵害,你必须维权。最起码,你不能受这种胆怯之苦!(其实在实践中,相当多的当事人打官司不是为了别的,而是为了一口气。但是打官司需要时间、精力、金钱,没有人愿意为败诉的结果买单。因此,他们在与律师的初步沟通中,通常会不厌其烦地陈述没有重点的案件事实,或者在陈述过程中有意无意地夸大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带有较多的主观感受。最后还不忘问最后一句:你觉得我能打赢这场官司吗(或者说你觉得我打赢这场官司的机会大吗)?通常,诉讼当事人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他们在陈述事实时无可指责,夸大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也无可厚非。但是,当他们让我预测或者判断这场官司的输赢时,我总有一种说不出来的感觉。如果我跟他说官司肯定赢,我得想好一旦官司输了怎么跟他解释;如果我告诉他你赢不了这场官司,那我就不能做这笔生意了。也许告诉他你打赢这场官司的机会很大是个不错的选择,但似乎。呵呵,这个问题我一直想说点什么,但是一直没时间也没静下心来研究。以下是胡律师在中国律师网上发表的文章。感觉说了很多自己的想法。现在我摘自它,是对上述问题的一个回答。希望对关心官司输赢的人有所帮助。事实上,预测或判断一场官司的输赢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里面有很多知识!如何预测或判断民商事诉讼案件(诉讼)的成败?(摘自中国律师网/胡)为了帮助当事人预测或判断自己已经面临或将要面临的诉讼结果,笔者总结办案经验,拟定了一套完整的决定民商事诉讼案件成败的因素体系,即民商事诉讼案件风险评估体系,希望对当事人有所帮助,避免盲目诉讼。影响民商事诉讼案件成败的因素有以下几点:1 .主体是否合格;2.管辖权是否有争议;2.争议事项是否能受到法律保护;2.当事人是否有过错或者负有责任;3.诉讼性质是否明确;4.请求是否明确和适当;6.诉讼时效是否已过;7.证据是否充分。证据是否有效。3 .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有明确规定。代理1,专业水平和实践经验2。职业道德。公共关系和人际交往技巧。官方法官1,专业水平和办案经验2。职业道德。人际交往能力。受理机构65438+是法院还是仲裁?2.有地方保护吗?3.整体办案水平这个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除了上述因素之外,可能还有其他因素决定民商事案件的成败。上述因素描述如下:1 .从程序因素来说,在实践中,有些案件还没有进入实质审查,结果就已经看到了。说是“线索”是因为作为原告,起诉因程序问题被驳回,还有可能上诉,这不是最终结论,但或许即使上诉,二审也可能维持原判。主体是否合格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原告是否合格,即能否成为原告;二是被告主体是否合格,即原告是否起诉错了对象;第三是第三方是否有资格,即一方是否应该作为第三方对待,或者是否属于错误的对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判断原告是否合格,要看原告是否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此外,在实践中,原告并未注意到权利转让的后果仍以其名义解除。对管辖权有无异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第二个问题是哪个法院应该受其管辖。对管辖权的异议往往是被告的辩护策略和辩护理由。所以原告起诉时一定要明确管辖权,否则会有不必要的诉讼,浪费精力和财力,打击士气!现在,一些法院已经裁定原告的起诉书不能送达被告。虽然法院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但作为原告,必须考虑相关法律文书能否送达被告,即法院可能不会驳回你的诉讼,但公告的送达可能会旷日持久;即判决可能会缺席,但执行会面临很大风险。第二,关于实体因素,争议事项能否受到法律保护,是指引起双方争议的事项,如合同或某一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合同或行为是否有效,主要看合同或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不违反,法律效力有保障,违反,可能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或行为是否有效,如果自己一方没有责任,当然毫无疑问会胜诉。实践中,合同无效或行为无效往往有原因。作为原告,不要高估对方的理由,作为被告,也不要被对方吓倒,要实事求是地分析原因和自己的责任程度。虽然在一些侵权诉讼中采用了“无过错认定”原则,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认定过错,只是举证责任倒置了。一般来说,诉讼可以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就民事诉讼而言,还有侵权诉讼和违约诉讼。如果按照请求的性质分类,民事诉讼可以分为确认诉讼、给付诉讼和变更诉讼。诉讼性质是否明确,有时会影响案件的成败。如果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作为民事案件起诉,肯定会被驳回。再比如酒店被盗被杀,以侵权纠纷起诉可能会被驳回,以违约纠纷索赔可能会得到法院支持。在某些情况下,明显是给付之诉,如果以确认之诉起诉,可能会被驳回;或者明显是确认之诉,如果是给付之诉,可能得不到支持。确认之诉的基本特征是,法院只需确认双方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不需要判令败诉方履行某种给付义务。作为原告,在明确了诉讼的性质之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要求明确和适当。如果请求不明确,法官会不知所措;请求不当,要么达不到诉讼目的,要么造成不必要的法律费用。实践中,在一些侵权诉讼中,原告愿意要求对方支付巨额赔偿,往往因缺乏依据而得不到支持。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丧失依照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其适用范围仅限于请求权,主要是债权和债权以外的财产权利的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等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二)销售不合格商品未申报的;(三)拖延或者拒绝支付租金的;(四)提存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虽然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但作为原告,往往会忘记上述规定,导致诉讼时效届满,或者相关证据未固定证明诉讼时效中断,从而丧失诉讼胜诉的权利。作为被告,在没有其他辩护理由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往往会成为最后一根稻草,从而使整个案件出现转机,这方面的案例数不胜数!从某种意义上说,打官司就是为了争证据。原告败诉的主要原因往往是证据不足,即证据不足,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另一个原因是证据无效,即证据不真实、不合法,或者证据与需要证明的事项缺乏关联性。在起诉之前,原告必须仔细分析自己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这些证据的作用是什么?如果没有绝对的把握,最好不要轻举妄动,也不要调整诉讼主张。被告如果要抗辩或者反诉,也要有充分有效的证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否有明确规定,往往是原告胜诉的重要因素。在实践中,虽然一些法院和法官可以创造性地运用法律形成有影响力的案例来弥补法律漏洞或不足,但毕竟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上述案例对其他法院和法官没有约束力。如果你的诉讼遇到法律空白,胜诉的可能性会非常渺茫。如果你的诉讼是法律明文规定的,那么不管法院有多黑,法官有多贪心,都不能随便输!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法律或法规是广义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司法解释。第三,关于诉讼中代理人请律师的因素,就像是生病选医生一样。普通感冒没必要看专家号。同样,法律关系简单、标的额小、法律规定明确的诉讼,也不必请“著名律师”代理。如果你得了重病或不治之症,你就得小心选择医生。同样,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找律师也要三思而后行。聘请律师有三个因素值得考虑,即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执业经验、律师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准、律师的公关和人际交往能力。目前我国执业律师多达1.2万人,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在道德方面可谓鱼龙混杂。当事人选择律师的通常方式有自知之明、他人介绍、仰慕拜访、网上搜索、择优录用,但无论哪种方式,当事人都必须考虑以上三个因素。有人说,官司是关系,律师只是个摆设,或者是行贿的桥梁。这种说法既有道理,也有不道理。诚然,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和地方保护确实存在,一些地方和单位非常突出,甚至达到了猖狂的程度!中国七位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出事”就是一例。尽管如此,律师的作用不是可有可无的。在某些情况下,律师的水平决定了案件的成败。随着国家反腐力度的加强和反腐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将日益明显和突出。笔者十几年的经验是:打官司就是找借口,走遍天下都在情理之中,其他因素只是锦上添花;法官充其量只能把白说成灰,不可能把白说成黑。有极少数法官颠倒黑白,枉法裁判。所谓说“白”,就是法官可以这样判断,也可以那样判断,可以少判,也可以多判。即如果法官享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你有足够的“活动能力”,也许法官会采纳你的意见,但前提是你有能经得起现有法律、经得起审判监督的合理理由。所谓原因,就是上面说的程序性原因和实质性原因。谁能理解它?当然是律师,但不能随便找律师。一个好的律师不仅能打赢应该打赢的官司,更重要的是打赢可能会输的官司,甚至能激活普通人认为是死案的官司。因此,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一定要根据案情对拟聘请的律师在上述三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和了解,不要盲目听从朋友的推荐,不要盲目相信所谓律师的名声,不要听信律师的吹嘘,不要过分相信律师的“活动能力”,不要追求低廉的律师费!下面这段话将有助于你聘请律师:“律师:你需要有杰出的才能,逻辑思维的习惯,对广泛常识的清晰把握,无尽的耐心和自制力,通过直觉看到人心的能力,从表情判断性格进而感知动机的能力,精确而有力的行为特征,对案件相关知识的精湛理解,极度的谨慎以及——最重要的——在交叉质证时敏锐揭露证词弱点的能力。”四。关于主审法官的因素在我国现阶段,司法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包括主审法官不能单独决定案件的结果,法官要听取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意见,向院长、院长汇报,甚至由审判委员会做出决定。尽管如此,在某些情况下,主管法官可以发挥决定性作用。当事人无法选择法官,但如何说服法官,还得考虑法官的专业水平、办案经验、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准。法官专业水平高,办案经验丰富,道德水准和职业素养强。你绝对不会输掉一场明明可以赢的官司!相反,你遇到的主审法官的专业水平,一般都没有这方面的办案经验,道德水准差,没有专业素养,你可能就要倒霉了!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但是一个好的法官可以弥补这个缺陷。一个好的法官,不仅不受贿,不枉法,而且机械地适用法律。而是利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立法精神和人类文明所要求的公平正义原则创造新的规则,并发挥自己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说服那些能够影响案件结果的人,形成经典案例,从而推动法律的完善。坏法官当然是那些受贿枉法的,处理关系案的,人情案的,屈服于地方保护主义气焰的。为什么一审败诉的官司可以二审胜诉?也许你找到了一个好律师,也许你遇到了一个好法官很重要!五、关于受理机构的因素当事人在打官司的时候,经常会就管辖权发生争论。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受理机构有时可以影响案件的结果。作为原告,通常的做法是:能提起仲裁的就不去法院,能在本地提起诉讼的就绝不去外地立案。作为被告,能行使管辖权异议的,就穷尽了这个权利!现在地方保护在不发达或者欠发达地区特别流行。不是个别法官的变态判决,而是整个法院都在践踏法律!对于外地来的当事人,地方保护主义很强的地方法院通常会表明你明显符合立案条件,它拒绝为你立案;明明没有管辖权,就是驳回你的异议申请;你要求财产保全,它没有回复;你明明可以打赢官司,它却可能判你彻底败诉;申请执行的,可以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决定中止或者终止执行。更有甚者,一些地方法院与地方当事人勾结,搞假保全、假破产、假判决,成为“制假售假的窝点”。一般来说,仲裁的公正性好于法院,发达地区法院的公正性好于欠发达或欠发达地区法院,上级法院的公正性好于下级法院,“示范法院”的公正性好于普通法院。在发达地区,人才丰富的法院司法好于人才稀缺的法院,廉政建设抓得紧的法院司法好于纪律松散的法院。总之,影响案件结果的因素很多,每个因素的作用都不一样。这个系统只是帮助当事人进行简单的分析和判断。当你遇到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时,除非你的专业水平和经验能够胜任,否则你最好求助于多位律师或专家咨询委员会,结合以上因素对案件的结果进行全面的“诊断”。如果案件进行仲裁,上述“原则”依然适用,当事人多了一个选择,即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官的要求选择仲裁员,或许你更有信心打赢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