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马来西亚钦州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马来西亚钦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的管理,保障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开发、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工业园区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马来西亚钦州工业园区的批复》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总体规划执行。第四条工业园区应突出中马投资合作,促进产业集聚,推进产城融合的生态新城建设,将工业园区建设成为中马投资合作旗舰项目和中国-东盟合作示范园区。第五条工业园区坚持制度创新、先行先试、国际接轨、高度开放的原则,全面推进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自治区对工业园区改革创新给予支持。第六条工业园区管委会推进实施法定组织管理模式,对工业园区实施统一管理,具体负责工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开发建设和运营、市场运营监管、公共服务提供等工作。第七条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实行岗位管理、身份保留、人员聘用、绩效考核、薪酬挂钩的人事管理制度。第八条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享有自治区规定的经济管理权限。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工业园区管委会实施下列与工业园区发展相关的管理权:

(一)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

(二)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

(三)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五)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审批和用海审批;

(六)审批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

(七)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和处置的审批;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审批。

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审批的具体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九条工业园区公安、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征地拆迁、人防管理等社会管理职能实行属地管理,由钦州市负责。钦州市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建立健全了相关工作机制。第十条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设立一站式服务中心,办理工业园区内相关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务。第十一条工业园区管委会实行服务承诺制,将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承诺事项等内容在管委会公众网站公布。第十二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可以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第十三条工业园区应当坚持产业发展优先,重点发展装备制造、电子信息、食品加工、材料和新材料、生物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编制产业发展目录、产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改,由工业园区管委会、钦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自治区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实施,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以外的其他各类园区规划应当与钦州市相关规划相衔接,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第十五条自治区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单独下达工业园区用地,统筹安排耕地和林地占用及补偿指标。自治区在用海指标方面给予工业园区支持。

以出让、租赁方式使用工业园区国有土地的,由工业园区管委会代表钦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出让、租赁条件,纳入钦州市土地交易平台统一交易,并负责资格审查;以划拨或合作方式使用的,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方案,报钦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工业园区要创新投资审批制度,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商事登记制度,探索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第十七条工业园区实行专项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便于管理的税收征管机制,营造有利于工业园区发展的财税环境。第十八条工业园区应落实国家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政策,创新扩大人民币回流机制,加快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探索符合工业园区涉外经济发展的外汇管理模式,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