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和廉洁自律“七项要求”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同业往来或者关联交易为自己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三)在企业资产整合过程中,引入战略投资者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擅自抵押、担保或者委托理财的;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指使、指使或者强令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

(七)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同业往来或者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a)我经营或为特定相关人员经营与我工作的企业相同或竞争的企业;

(二)为自己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三)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经营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自己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四)与自己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

(六)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和费用,或者以优于与关联方进行类似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

(七)为自己经营的企业或者特定关联方借入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移风险;

(八)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性业务委托给对方及其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三)向对方当事人及其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的经营管理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四)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以及特定关系人管理的其他单位提供商业机会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

(五)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承担风险;

(六)以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或者控制中标结果等手段为对方当事人及其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谋取中标的。

指使、指使下属单位、关联企业、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人员从事前款所列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在企业资产整合和引进战略投资者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一)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非法处置国有资产权益的;

(二)隐匿、截留、转移国有资产的;

(三)违反规定以经济补偿金、企业年金、商业保险等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的;

(四)为了追求业绩,编造或者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五)为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本规定自2009年3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