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社会经济文化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和文化教育权利。它是公民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和文化条件。其内容主要包括:
1.私有财产权。是指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以及具有财产权利的公共财产使用权等公共权利。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它包括公法和私法中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主要是对抗公权力而存在的权力。《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财产权是人类的基本权利。宪法关于财产权的新规定为完善中国的财产权保护制度奠定了基础。
2.劳动权利和义务。《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工作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权是指所有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获得工作并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国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和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劳动也是所有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义务。
3.工人的休息权。它是指劳动者为了保护身体健康,消除疲劳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
4.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宪法规定,国家依法实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由国家和社会给予保障。
5.物质援助权,即生存权和社会保障权。它意味着公民在年老、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有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国家通过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劳动者享有这一权利。
6.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举办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有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7.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这是公民在科学文化领域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宪法》规定,“国家鼓励和帮助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进行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中国人民和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鼓励和帮助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进行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
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和中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障妇女的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女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