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重要人才力量,应该受到全社会的重视

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条规定:

科学技术人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重要人才力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国家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全面培养、引进和用好人才,营造符合科技创新和人才成长规律的环境,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

国家创造有利于科学技术创新的社会环境,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全社会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形成崇尚科学的风尚。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

科学技术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普及的激励机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普及。

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和鼓励自主创新的社会环境。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科技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提高自身素质。

国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体系。

科技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科技创新的质量、贡献和绩效为导向,根据不同科技活动的特点,实行分类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