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25个部门是什么?
负责办公室文电、会议、机要、档案、财务、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
(2)政策研究处。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工作。
(三)法规司。
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本机关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办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4)计划财务部。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参与制定社会保障基金(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审计工作;承担相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
(5)就业促进部。
制定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的信息化管理;参与制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制定特殊群体的就业援助和就业政策;制定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入境和就业政策。
(6)人力资源市场部。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政策和规划;制定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专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定人员调配政策,承担国内特殊需求人员的调配工作;根据需要承担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有关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和调配京外人员工作。
(七)军官安置司(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规划,完善培训安置制度,承担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有关单位的安置、选拔和培训工作;组织制定部分企业解决困难、稳定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8)职业能力建设司。
制定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的政策和规划;制定高技能人才和农村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政策;在国家教育政策指导下,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组织制定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担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任务;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规划和培养,承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遴选工作;制定吸引专家和留学生来华工作或定居(回国)的政策;制定境外机构在华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的管理政策。
(10)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批或备案工作;制定事业单位从国(境)外招聘人员(不含专家)的政策。
(十一)农民工部门。
制定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和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设。
(12)劳动关系司。
制定劳动关系政策;制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制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领导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完善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指导劳动标准的制定;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的政策和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13)工资和福利部。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退休等政策,牵头拟订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人员、驻外机关事业单位非外交人员的工资政策;承担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
(14)养老保险部。
统筹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水平;拟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系统;审核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15)失业保险部。
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计划和标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预警系统,制定预防、调控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经济体制改革中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政策。
(十六)医疗保险部。
统筹制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的管理、结算方式和支付范围;制定患病和产假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制定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七)工伤保险部门。
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计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制定工伤和伤残鉴定标准;组织制定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和残疾人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质标准。
(十八)农村社会保险部门。
拟定被征地农民农村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制定征地方案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司。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监管制度、运营政策和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参与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20)调解仲裁管理部。
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
(二十一)劳动监察局。
制定劳动监察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监督重大案件;指导地方政府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置相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二)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承担该部与国家公务员局之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部与国家公务员局及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和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多边协议的谈判工作;制定派驻国际组织人员的管理制度。
(23)人事部。
承办部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局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承办中央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
(二十四)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国家公务员局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十五)老干部局负责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局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