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见了铁龙。奥特曼有版权吗?再见了钢铁之龙。奥特曼侵权了吗?

当然侵权!!!

1976年,Leo的低收视率和中东的石油危机让元谷公司陷入了几近破产的困境。元谷将1965“Otq”到1974“Leo”的使用权卖给了蔡尧,但没有出售版权。辛波特先生是泰国人,来日本学习广告摄影,并在园古英二先生的另一家公司工作。侯元谷高先生接替他的父亲成为第二家公司的总裁。1995年底,元谷高先生去世。几天后,辛贝特先生声称已于1976年3月4日与元谷签订了版权转让合同(即1976的合同),并表示日本昭和时代的7部“奥特曼”影视作品的版权已相应转让给他。元谷公司索要合同时,辛贝特先生建议先承认合同,否则无法提供。为了表示礼貌,元谷公司礼貌地承认了。收到道歉信后,辛贝特先生将合同副本1976发送给元谷制作。原谷制作发现原谷制作有限公司的公章和原谷高先生的签名是伪造的。但辛波特先生恶意使用这封信,声称是元谷制作对1976合同的认可。之后合同公开,他开始宣称自己是日本昭和时代七部“奥特曼”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并且在今年把奥特曼的版权卖给了蓝弧,然后事情就出了问题。

再补充几个。1.2009 11.2009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576号判决书,基于对1976合同中诸多不合逻辑、违法现象的客观分析,参照泰国警察总局对1976合同的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合同1976认定无效,属于伪造合同,日本昭和时代的7部《奥特曼》影视作品版权由日本圆谷制作。这一判决得到了国内法律权威的广泛肯定。2.2010 11.22,广东省高院通过(2010)粤三中字第63号判决书,判决1976合同有效,日本昭和时代(65438)七部“奥特曼”影视作品无效。2.《奥特曼》;3.《塞文·奥特曼》;4.《归来奥特曼(杰克奥特曼)》;5.《伊索奥特曼》;6.泰罗奥特曼;7.《詹伯A》终审判决,版权由日本元谷制作,辛波特先生享有上述7部《机动奥特曼》影视作品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