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人才引进政策

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北京市人才队伍结构,加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保障,根据《关于率先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京发[2017]20号)和《关于优化人才服务、推动科技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京发[2017])

第二条围绕北京“四个中心”战略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多元化人才需求,坚持政治立场,坚持首善标准,以德为先,以多种方式引进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紧缺急需人才。

第三条建立优秀人才引进“绿色通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快速办理引进手续:(1)“千人计划”、“海聚工程”中国公民入选专家;

(2)中关村“万人计划”、“创新计划”、“高密工程”入选人员;

(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主要获得者,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主要获得者。

第四条支持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人才: (一)在京承担国家和市重大科技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和项目或开展其他重大科技创新的优秀人才团队,其带头人可办理人才引进;

经两个国家或市级重大人才项目推荐,优秀人才团队成员可申请人才引进;

(2)近三年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获得7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股权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的主要创始人和核心合伙人,自有投资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可办理人才引进;

近三年累计自主投资6543.8亿元(含)以上或654.38+0。

股权现金融资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独立投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创新创业团队,经两位主要创始人或核心合伙人推荐,其团队成员可申请人才引进;

(三)在市辖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公司等相应单位实施的重点人才工程中创新创业取得突出成绩的入选人员,可申请人才引进。

第五条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和科技创新服务人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人才引进: (一)“中国专利金奖”发明人,获得3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独立发明人,以第二作者及以上身份获得6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其专利在北京市实施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总部企业、新型R&D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的重要工作,近三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注册在市内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为8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企业为6倍);

(三)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中承担重要工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近三年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市内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的事业单位为20倍,本市其他地区注册的为15倍);

(四)本市青年人才创新实践基地进站人员出站后由进站单位聘用。

第六条加强文化创意人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才引进: (一)在北京注册经营的文化创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年均营业收入3亿元(含)以上,年均税后净利润2000万元(含)以上;

(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文物保护等领域国家级奖项获得者,入选国家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工程的人员;

(3)知名媒体人、自由撰稿人、艺术经纪人、文化传承人、展览策划人、文化与科技融合人才,对社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作家、导演、编剧、演员、节目主持人。

第七条加强体育人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才引进: (一)具有国际影响的重大赛事的策划、组织者,著名运动员、教练员,国际、国家A级裁判员,知名体育评论员、体育节目主持人;

(二)具有良好发展趋势和培养前景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第八条加大国际交流中心建设的人才保障力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人才引进: (一)在北京注册的重要国际组织或国际组织分支机构聘用的核心人员;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R&D机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在京投资设立的规模以上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本市急需具有全球视野、掌握世界前沿技术、熟悉国际商业、法律、金融和技术转移规则的人才。

第九条加强金融人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才引进: (一)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均在北京设立并备案,近三年实收资本6543.8亿元以上,在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的代表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满三年;

(二)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均在北京设立并备案,近三年实缴资本3亿元以上,在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的代表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满三年;

(三)在京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持牌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平台、金融组织聘用的有突出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

第十条加强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领域人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人才引进: (一)在国家“双一流”高校(或学科)或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高级职称的高等教育人才和科研人才;

(二)在省级或地市级优质中小学具有10年以上教龄,并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

(3)具有三级医院10年以上医疗经验和高级职称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

(四)本市紧缺相应层次的其他教育和医疗卫生人才,以及事业单位所需的其他各类专业人才。

第十一条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 (一)对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及其主教练、本市职业技能大赛一类第一名获得者和国家级以上其他相应技能大赛第一名获得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申请人才引进;

(二)本市科技成果转化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可以申请引进人才。

第十二条建立自由职业者的引进渠道。

对本市科技创新或者文化创新做出突出贡献并依法纳税的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人才引进。

第十三条扩大人才选拔和引进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用人单位中稳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才引进: (一)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通过人才引进综合评价;

(三)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区、局级单位按程序推荐;

(四)由相应的人才鉴定委员会推荐;

(五)其他特殊人才或紧缺急需人才。

第十四条拟引进的人才应无犯罪记录,引进时一般应已在用人单位工作满2年。

引进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对“三市一区”引进的可放宽至50周岁,对个人能力、业绩、贡献突出的可进一步放宽年龄限制。

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第十五条加强对引进人才落户的保障。

引进人才房屋无产权的,可在用人单位集体户落户;

在用人单位无集体户的,可在单位备案的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

第十六条优化人才引进程序。

引进人才签署诚信声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后,由用人单位向有管辖权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局级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市人力社保局对拟引进人才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办理引进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明确引进人才的职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人才引进的监督检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含开发区劳动局)、有管辖权的局级单位人事部门等申报单位负责跟踪人才引进成效;

用人单位负责加强对引进人才的管理和服务,履行帮助办理引进手续、缴纳社会保险等责任和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进口材料,遵守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加大风险防范和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明确相关主体责任,防范廉政风险。

在人才引进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贿受贿、拖延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其中,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给予全市通报,减少报考人数,列入黑名单,暂停转京业务;

申请人取消北京市转籍资格和不良信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记录,记录期限为5年,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予以注销;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北京市引进和办理人才暂行办法》(京人发[1999]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