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多少年。

保障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年。

保障措施是指世贸组织成员在进口产品数量急剧增加并对其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所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根据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成员在实施保障措施时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某一产品进口激增;第二,进口激增是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履行世贸组织义务的结果;第三,进口激增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保障措施的实施,无论来源,对所有出口国家和地区的进口限制,可以采取增加关税,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的形式。但保障措施仅应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的必要限度内实施,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必要时可延长至8年。

特殊保障措施的特点如下:

1,针对性:特保措施是针对特定群体的,旨在保护其权益,所以针对性明显;

2.特定性:特殊保障措施是特定的,通常包括保护特定群体权益的特定法律、政策或措施;

3.优先权:特保措施通常具有优先权,即在资源和政策上优先考虑这一特定群体。

综上所述,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该协定要求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得超过4年。如需要保障措施以防止损害或补救受损产业,或有证据表明产业正在进行调整,则实施期可以延长。但是,保障措施(包括临时保障措施)的全部实施期限不得超过10年。非关税措施对国际贸易有很大的扭曲作用。该协定第五条规定了对实施数量限制和配额措施的限制,即实施数量限制不得使进口数量低于过去三个代表性年份的平均进口水平,除非进口商有正当理由表明有必要采取不同的进口水平。在实施配额限制时,进口商应与有兴趣的出口商就配额分配进行磋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