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抗辩简介
1,专利无效抗辩
请求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答辩期间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请求法院中止本案的审理。目前严格把握中止诉讼的条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要求被告为中止诉讼提供保证金。
2.非生产和商业目的辩护
《专利法》第11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生产经营目的是侵犯专利权的必要条件。
3、禁止反言抗辩原则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过程中放弃的内容,可以不再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4.捐赠规则的辩护
对于专利权人仅在说明书中记载而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视为专利权人已将该技术方案向社会捐赠,不得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该捐赠内容属于专利保护范围。
5、现有技术抗辩
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的现有技术或者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6.优先购买权抗辩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为制造、使用做了必要的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专利侵权。
7.合同许可抗辩
专利技术的使用已经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
8、诉讼时效抗辩
虽然行为构成侵权,但专利权人只是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才起诉。
9.合法来源辩护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的明知是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该专利产品,不得使用专利方法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为制造和使用作了必要的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为自身需要使用其装置和设备中的有关专利;
(四)利用相关专利专门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
(五)以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为目的,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专利医疗器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