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证据的保全方式有哪些?

专利侵权是一种常见的民事纠纷案件。专利侵权可以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直接侵权。这是指行为人直接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知识产权律师为大家整理的专利侵权证据有哪些保存方法?专利侵权证据的保全方式有哪些?从证明的问题来看,专利侵权的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权利证据。这类证据主要用于证明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和专利权,包括:1、原告资格证明:自然人是身份证,企事业单位是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2.专利证书,证明专利权被授权时的所有权状况。3.专利登记簿副本在某种意义上是比专利证书更重要的证据,它不仅记录了专利被授权时的所有权状况,还记录了专利被授权后所有权状况的变化,如专利转让、专利被宣告无效等。这些内容无法在专利证书中体现,但会在专利登记簿副本中体现,因此专利登记簿副本比专利证书更好、更真实地反映了该专利的权属状况。4.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公告内容为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设计公告的内容为授权图片或照片及简要说明。5.专利年费收据:证明专利持续有效。当然,如果提供了上述专利登记簿的副本,则可以省略该证据。因为在专利登记簿副本的最下面一行,注明了年度专利费已缴纳至某年某月某日。司法实践中,专利权人提供专利年费收据的证明,以表明专利已缴纳年费,专利仍然有效。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缴纳实践中,即使专利已经被宣告无效,或者因未缴纳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仍可以缴纳专利费,从而获得专利年费收据。因此,仅通过年度专利费收据不足以证明专利继续有效。6.专利评估报告: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有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评估后作出的专利评估报告,作为审理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2)侵权证据1,书证:(1)购物小票,即购买侵权产品是当初给的发票或收据;(2)购买侵权产品的公证文书:专利权人通过市场调查发现侵权行为后,为了更好地证明侵权产品的来源和特征,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对购买过程进行公证,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侵权行为。2.物证:专利权人从市场上购买的或者通过法院证据保全获得的侵权产品。从市场上购买的侵权产品,最好由公证员封存并拍照;或者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获取侵权产品。(三)灭失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提供灭失证据的案件很少。客观原因是这类证据举证难,举证成本高。但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相应的,损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证明:1。财务审计报告:当原告主张以其所遭受的损失作为赔偿金额的依据时,可以提供关于其自身单位产品利润、因被告侵权而减少的总销售数量或被告制造的侵权产品数量的财务审计报告。两者的乘积是原告损失金额的基础;当原告主张以被告的利润为赔偿依据时,原告通常会向法院申请保全被告的财务会计账簿,或者根据销售产品的数量和价格,经独立第三方审计后,以审计结论确定被告的侵权利润,从而明确被告的赔偿依据。此外,在赔偿请求中,原告可以提供一些辅助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情节和专利产品的市场价值,作为法院确定具体赔偿金额的参考因素。2.专利许可合同:专利权人与他人签订专利许可合同,以合同约定的许可费作为索赔的依据。专利许可合同成为经济损失的证据。但在签订专利许可合同时,需要有相应的备案手续以及专利许可费的缴纳和纳税凭证。实践中,虽然符合上述程序,但被许可人并未实际生产该专利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许可费不是赔偿的参考,因为约定的许可费已经不能客观反映专利的市场价值。3.律师费账单:因侵权聘请律师的费用应当列为停止侵权的费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的意见》已经明确指出,符合规定的律师费纳入赔偿范围。专利侵权证据的保全方式有哪些?专利侵权证据的保全方式主要有两种:(1)公证保全。一般是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对其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及其所购买的侵权产品进行公证,或者对侵权现场(如许诺销售)或侵权产品的安装场所进行调查、公证以取得公证书,从而证明被告侵权。在公证取证过程中,专利权人最好主动向销售者索要产品说明书、名片、购货发票或销售侵权产品的人的收据,以便进一步明确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公证处说明上述材料的来源和真实性,并在公证书中予以记载。(二)法庭证据保全的方法法庭证据保全的方法,通常称为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的职权主动收集、固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以防止证据自然灭失或者人为毁损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制度。证据保全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诉前证据保全,一种是诉讼期间证据保全。1,诉前证据保全这是对2008年2月27日NPC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专利法的补充。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2.诉讼证据保全:这主要是指起诉后,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本院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收集、固定民事诉讼证据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