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津湖之战被指商标侵权,是碰瓷还是真侵权?
看到这个新闻,很多网友直接提问:这肯定不是碰瓷吗?电影火了,各种侵权抄袭的指责纷至沓来!另外,长津湖不是地名吗?难道不是战斗吗?我们怎么能谈论商标权呢?
商标保护要趁早。事实上,现象级电影上映后被抄袭侵权的情况并不少见。此前,电影《西虹市首富》涉及的著作权纠纷案二审宣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裁定不构成侵权。
商标和域名一样,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如果别人先申请注册,你不能申请注册。所以一定要先保护好品牌,注册好商标,不要等到“碰瓷”了才后悔!
长津湖之战没有侵犯。一位资深律师在朋友圈的帖子就是代表观点之一,被广泛引用:“热情要有底线。拿长津湖的商标去蹭长津湖大战是非常不能接受的。商标权也有适用范围,对商标无休止的夸大和歪曲解读会给公众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误导,令人担忧。”
“郝平主任”口中的“其他”是北京点点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据了解,其于2020年10月29日申请长津湖商标注册,并于2021年7月29日取得商标注册证。国际分类涉及教育和娱乐41类别,包括除商业广告以外的电影制作、电影放映和电影发行。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但这并不意味着电影《长津湖之战》涉嫌商标侵权。从法律上来说,长津湖现在可以认定为受众所熟知的外国地名。没有其他含义,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同时,使用“长津湖”作为影片名称,是对影片讲述的故事发生地的描述,实际上不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所以不构成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部电影既不是商品,也不是服务,而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符号,这就意味着电影《长津湖之战》对“长津湖”一词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更何况北京点点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的“长津湖”商标是41,41是与电影相关的服务,而不是电影本身。
在涉嫌侵犯著作权方面,郝平的注册作品名称为《长津湖冰雪故事大纲》,没有与影片内容相似的证据。而且从申请时间来看,排除了侵犯著作权和注册商标权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