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产生是从什么开始
法律主观:
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是否登记,其著作权均自创作完成之日产生。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著作权自在中国境内出版之日起受中国法律保护。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在保障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须兼顾文明之累积与知识之传播,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法律客观:“著作权”和“版权”的概念普通民众并不是很清楚两个词汇的真正含义。“著作权”和“版权”都是外来词,“著作权”和“版权”的起源有所不同,分别反映了著作权立法史上各国对相关法律保护重点、保护对象、保护内容和保护形式的不同选择。“著作权”和“版权”在我国学术界也产生过分争,至今相关著作有称“著作权”,也有称“版权”的。著作权法是随印刷技术的推广而出现的,所以早期法律更多保护的是印刷专有权“翻印权”copyright日本学者译作“版权”,保护的是出版商的利益,而作者的权利受到漠视。随着要求保护作者的权利的呼声越来越高,英国于1709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该法从主要保护印刷者而转为主要保护作者。法国1793年颁布了《作者权法》,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制度都沿用了法国的“作者权”概念,我国的“著作权”来自日本,著作权即是著作人的权利,等同于作者权。在著作权立法现代化、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其立法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已经出现相当程度的整合与趋同。《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法律如此规定表明著作权即为版权。《中华人民***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