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担保制度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有政府机构、政府公司或公众公司负责实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美国是典型的采用政府公司作为保险公司的国家。公私合营的OPIC负责海外投资保险业务。OPIC董事会由65,438+03名董事组成,董事由总裁选定,国际发展部主任兼任董事长。行政机构由总裁任命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组成;在财政年度结束时,公司需要向国会提交一份经营报告。澳大利亚也属于这一类。在日本、新西兰和瑞典,政府机构承担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比如在日本,法定承保人是通商产业省大臣,具体业务由通商产业省贸易局出口保险课(EID/MITI)承担。在其他国家,政府和国有企业都有责任承担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例如,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财政部是法定保险人,而两家国有公司,哈梅斯信用保险公司(HermsKerditversicherungsA。g)和信托监督公司(TreuarbeitA。g)、经营境外投资保险业务,但只负责实施投资担保业务。负责审批保险的机构是由经济部、财政部和外交部代表组成的部际委员会,以及由会计审计院和联邦银行代表组成的咨询委员会,主要审查投资项目是否值得鼓励,是否为加强联邦德国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关系做出了积极贡献。所以联邦政府是法定的保险人,执行是两家国有公司的责任。

法国的做法类似于联邦德国。法国的法定保险人是经济财政部,实行海外实业投资和商业投资担保双轨制,业务由法国外贸银行(FTB)和法国外贸保险公司(FTIC)承办。法国外贸保险公司提供优惠保险措施,保险条件仅限于能带动一定出口量的海外投资,即保险中要附有出口计划,且必须兑现;否则,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这是一项适用于出口商出口投资担保的特殊制度。任何不符合出口保险要求的投资都可以向法国外贸银行申请承保,属于海外产业投资担保制度,是适用于所有法国海外投资的基本制度。保险的标的物,也就是合格投资,一般认为合格投资有三个条件:一是新投资。在美国,新投资不仅包括新企业或投资和持股,还包括对现有企业的扩张、现代化和发展的投资。日本认为,认购外国法人或企业发行的新股属于新增投资。德国新投资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已经进行的投资,不包括在保险之内。法国和德国对新投资的理解基本一致,但同时认为以扩大企业生产为目的的利润再投资也是新投资;其次,投资项目应得到东道国的批准。为了确保投资项目在东道国的安全,大多数国家都要求投资应得到东道国的批准。比如美国、日本等国家要求投资要经过东道国批准;最后,投资有利于投资者母国的经济发展。例如,根据美国法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在承保投资项目时,必须考虑投资项目是否有利于美国经济,包括美国工人的就业、国际收支和美国经济发展目标的有利影响。

关于投资领域,美国法律不允许为那些不能维护自身商品市场利益,尤其是国内就业水平的人提供保险。有九大类:纺织品投资、农业生产投资、旨在向美国出口的投资、美国控制之外的投资企业、旨在替代在美国从事类似企业活动的设备的投资、军工生产产品的投资、旅馆和赌博设施的投资、娱乐设施和商业的投资。法国法律明确排除了对投机性金融、农业、房地产(不包括酒店)和科学研究的投资。

此外,各国对合格东道国的要求不同。美国仅限于在与其有投资担保协议的国家和地区投资,仅限于在友好的发展中国家或不发达国家投资,要求该国应尊重人权和国际公认的工人权利。在德国的海外投资担保体系中,合格的东道国是发展中国家。日本对东道国没有特别的限制。实践中要求东道国的外商投资保护政策相对完备,其政治经济状况应被认定为明显没有重大问题和安全的国家。法国法律对两家保险公司有不同的规定:法国外贸银行规定了四种可接受的东道国:法郎区国家、经合组织成员国、与法国缔结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不属于上述三类但给予法国投资者满意的待遇和保护并获得法国当局特别许可的国家。法国外贸保险公司:保险合同订立时所在国没有发生政治动荡或战争。

至于投资方式,各国一般对投保的投资方式没有限制。可以通过投资股权、贷款、债券、分支机构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方式投保。根据各国相关规定,合格投资者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为其合格投资获得政府投资保险:

(1)申请。境外私人投资者在投资前向境外投资保险机构投保,主要是提交投资保险申请书和必要材料;

(二)审核批准。境外投资保险机构对投保申请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投资人及其投资是否合格,经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如前所述,虽然有些国家的法律没有规定对其海外投资的审查,但海外投资担保制度在这些国家的适用需要审查部门对投保的投资进行审查。在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负责对投资进行实质性审查;在日本,由国际贸易和工业部长、德国部际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负责;在法国,由经济和财政部长主持的投资委员会负责。可见,这种审查既有实质审查,也有形式审查。

③签订保险合同。申请确认合格并获得批准后,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投资者有义务根据合同规定支付保险费。综合保险费率方面,美国为1.5%,德国为0.75%-1.5%,日本为0.55%-1%。法国外贸银行0.7%-0.9%,外贸保险公司0.4%-0.9%。

(4)支付保险金。保险金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实际应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境外投资保险机构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应当根据保险合同向境外私人投资者支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金的数额一般是根据损失金额和赔偿率来确定的,通常在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承保的保险费,以被保险人初始投资时经保险人认可的投资项目的美元面值加上保险合同规定限额内投资实际应得的利润、利息或其他收入为限。而公司通常只赔付投保人投资的90%,投保人承担投资的10%的风险损失。日本、挪威、荷兰、英国等国家要求投资者至少承担10%的损失,瑞士30%,加拿大和丹麦15%。德国保险公司承担80-95%的损失,其余5-20%由被保险人承担。但是,如果保险事故或损失是由于投资者的欺诈、虚假行为或重大错误造成的,投资者无权要求赔偿。

(5)代位权。境外投资保险机构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后,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所在国的请求权和其他权益,包括所有权和债权。但是,各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