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财税实务问题解答(2021 . 2 . 4)

问题1:自然人代开发票,如何判断劳务报酬和业务收入?

回答:

税务行政和依法行政,当然只能依法判决。

第一,依法审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设计、装饰、安装、绘图、化验、检测、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塑、影视、录音录像、表演、演出、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等。

(5)营业收入是指: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来源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2 .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3.个人从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分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 .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区别于个人可以提供服务的大多数情况。如果“劳务报酬所得”没有列在范围内,多数情况下应该是“经营业务所得”或其他项目所得。

比如我们常见的建筑服务、运输服务等。不计入“劳务报酬所得”,但需要按“业务收入”征税。

国税发[1996]第127号文第三条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经营的建筑安装队伍和个人,以及工商登记变更为个体承包后的个体经济性质的建筑安装企业,其建筑安装业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实际操作

实践中,自然人代开发票,未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申请开具劳务费发票的,税务局默认为“劳务报酬所得”,超过500元税务局征收增值税及其附加税。个人所得税局不会提前征收,而是让支付人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

自然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并申请开具劳务费发票的,税务局默认为“营业收入”,月收入超过654.38+万元的,税务局才征收增值税及其附加税,个人所得税局按“营业收入”征收。

自然人未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但想申请开具建筑服务、运输服务发票的,一般税务大厅会先要求临时纳税,再按“业务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当然,也不排除部分办税大厅管理人员对政策不太了解,对建筑劳务、运输服务开具发票的,直接以“劳务费”开具发票。

问题2:境内单位支付给境外的佣金应扣缴哪些税?

回答:

一、需要代扣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根据财税(2016)36号,境内单位向境外企业或个人支付佣金时,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佣金是经纪代理人的报酬。

根据财税(2065 438+06)36号,经纪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增值税应税服务发生在中国的,需要缴纳增值税。

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不包括租赁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不包括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卖方或者买方在中国境内;...也就是说,只要服务的卖方或买方之一在中国,就被认为是在中国销售服务。

因此,即使境外企业或个人在境外提供服务,也仍然是“在境内销售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录1第六条规定,中国人民* *和境外(以下简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有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没有经营机构的,以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加税费:2021,1之前,附加税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需要按照实际扣缴的增值税计算扣缴。

二、可能不需要预扣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

如果境外企业或组织在提供服务期间没有入境,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劳务发生在境外,非居民企业的收入不来自中国境内,不存在纳税义务,境内单位无需代扣代缴。

境外企业或者组织在服务期内不提供入境服务,或者在境内设有机构且与其收入相关的,该非居民企业的收入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内单位需要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境外企业或者组织在中国境内设有常设机构,且服务与常设机构有关,属于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境内单位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常设机构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境外非居民个人在服务期内未入境的,属于来自境外的所得,不需要向中国政府纳税;如果在服务期间已经入境服务,属于境内来源的所得,支付方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

在境外提供服务的个人如果是居民个人,在服务期间无论是否入境,都需要向中国市政府纳税,支付人需要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3:境内公司支付给香港的房屋租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回答:

第一,国内企业支付的租金属于来自中国的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五)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承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承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个人住所地确定;...

所以国内公司交房租,国内公司设在国内。香港企业的房屋无论实际位于何处,其租金收入均属于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应依法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境外企业是否有常设机构决定是否扣缴企业所得税?

(a)如果有常设机构----没有预扣。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机构、场所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以及产生于中国境外但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上述常设机构没有专门的扣缴义务人,应由常设机构作为纳税人自行申报,无需由支付人代扣代缴。

(2)如果没有常设机构,则需要预扣。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或者虽有机构、场所,但其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在源头扣缴,以付款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时从已支付或到期的税款中扣缴。

问题4:增值税前期已保留,本期计提。下个月发了之后怎么结转写分录?

回答:

本期应计的应该是销项税。

借:银行存款等。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月末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款:应交税费-未付增值税

次月实际付款:

借:应交税费-未付增值税

贷款:银行存款

问题5: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中,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回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初创科技型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并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员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员工不低于30%;总资产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接受投资时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投资接受时及投资接受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在投资受理年度和下一纳税年度,研发支出总额占成本支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问题6:如何判断创投企业能否享受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某创投企业2065.438+08年3月投资一家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员工260人,总资产4000万元,年销售收入654.38+00万元。2020年能否享受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回答:

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投资发生在2019 1之前的两年,自2019 1起投资两年,与财税13一致。提到的投资日期是2018年3月,属于2020年6月65438+10月1之前两年内发生的投资。符合财税[2019]13号和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从2000年开始投资。

问题7: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回答:

个人取得股权奖励时,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确定应纳税额。2021,65438+2,31之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税。65438+2022年10月以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年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按上述规定纳税。

问题8:时间段法确认的收入中“对整个合同期内至今累计的履行义务拥有收款的权利”应满足哪些条件?(新的收入标准)

回答:

在整个合同期内,企业有权对迄今为止累计的履约义务进行收款(以下简称合格收款权),即在因客户或其他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对迄今为止累计的履约部分进行收款,以补偿其已发生的成本和合理利润,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合格的支付权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合同的终止必须是客户或其他方造成的,而不是企业本身;

第二,企业有权收取的金额应大致相当于目前已转让给客户的商品售价,金额应补偿企业已发生的成本和合理利润,补偿的合理利润不一定等于合同的整体毛利水平;

第三,这种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仅要考虑合同条款,还要考虑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此前的司法实践、司法解释和类似案件的结果对法律合同条款的补充或推翻;

第四,企业部在整个合同期内的任何时候都拥有这一权利。合格支付权并不意味着企业在整个合同期内都需要无条件支付权。但在整个合同期内,因客户原因终止合同时,企业需要对至今已完成的累计履约部分拥有收款的可执行权。

问题9:作者改编了自己的小说,然后把小说录制成音频,放在网络平台上。客户通过第三方平台收听小说产生的收入,平台公司与作者分成。个人所得税是什么税?

回答:

根据描述,作者拥有小说音频完整的知识产权(版权),并授权第三方平台公司对外出售播放权。取得的收入属于“版税收入”,应按照“版税收入”征税,由平台公司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