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行使省级行政职权的规定
省级机构编制、监察、法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知识城管委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行使省级行政职权的具体程序,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行政职权,除确需由省级行政机关协调管理的事项外,可以依照本规定调整由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批复,决定知识城管委会行使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职权。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广东省保障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条例》,决定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地方性法规规定的部分行政职权。第八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知识城管委会可以行使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职权。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委托知识城管委会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职权。第十条原须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审批(核准)的事项,调整为由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的,知识城管委会可直接报省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审批(核准),并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根据知识城改革发展的需要,知识城管委会可以提出分期调整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的省级行政职权清单,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分批提出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的省级行政权限目录调整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知识城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请省人民政府变更知识城管委会已经调整的省级行政职权清单。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或者变更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的省级行政职权目录,以政府令形式公布。第十三条省级行政管理权限调整由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指导知识城管委会规范相关法律文件。
省级行政权限委托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调整后的权限目录公布之日起30日内办理委托手续,并刻制业务专用章供知识城管委会使用。第十四条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办公场所、新闻媒体或者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知识城管委会负责实施的省级行政权限事项、实施依据、实施机构、实施程序等信息;涉及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核准)的,许可、审批(核准)的具体事项、办理条件、办理机构、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监督机制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十五条依法调整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核准)事项由知识城管委会实施,应当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第十六条知识城管委会依法实施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行政权力并作出行政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决定副本及相关材料送委托机关备案。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省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授予的省级行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知识城管委会依法行使省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委托的省级行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