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税收优惠主要有哪些内容?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为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的发展(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通过转换经营机制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根据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所得税。
(一)农村工业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即农业技术推广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台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的收入,暂免征收。
所谓农村产前、产中、产后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种子供应、植保、育种、机耕、排灌、防病、防虫、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获和田间运输等服务。
(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为各行业转让技术成果、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独立核算企业或从事咨询(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的经营单位。),信息产业和技术服务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其中,信息产业主要包括: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加工服务;广告业;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维修与维护。
(四)新设立的独立核算企业或者从事交通、邮电通信的经营单位,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工业、外贸工业、旅游、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餐饮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新设立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6)新设立的第三产业企业从事多个行业的,按照其主营业务(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确定减免税政策。
所谓新企业,是指从无到有的建立。原企业分成若干部分,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或变更企业名称,不能视为新企业。二是指1994 65438+10月1之后成立。对1993年底前设立的企业,其享受的减免税优惠未到期的,减免税优惠继续保留,减免税期限连续计算至执行期满。
3.以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5年内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除原设计规定的产品外,企业以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收入,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二)企业以企业外的散装煤矸石、矿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三)新设立的处理和利用其他企业废弃资源的企业,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
5.从事技术转让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遇有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城镇失业人员超过企业职工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其计算公式为:
当年失业人数比例=当年失业人数÷(企业职工总数+当年失业人数)×100%。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新安置失业人员占企业当年原职工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其计算公式为:
当年下岗职工比例=(当年下岗职工人数÷企业原有职工总数)×100%。
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失业人员包括失业青年、转换经营机制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精简机构的机关事业单位富余人员、从农村转向非农村的人员和“两工”解禁人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职工总数包括在本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和聘用的退休人员。
8.高等院校和中小学校开办的工厂、农场的生产经营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院校和中小学校举办的各种进修班、培训班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由学校出资、学校管理、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校办企业税收优惠待遇:
将原纳税企业转变为校办企业;
(2)学校在原有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其他单位投资的联营体;
(3)学校向其他单位投资举办的合资企业;
(四)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
(五)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其他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企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范围包括:经国家教委批准并备案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以及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总部批准的军事院校,不包括电大、夜大、工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民办学校。
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未中途转入街道办事处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比例;
(三)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合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者经营;
(4)每个残疾工人都有一个适当的职位;
(五)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适合残疾人生理条件的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信息表、残疾职工工作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和使用情况表、残疾职工名单。
10.乡镇企业可以减少应纳税额10%补贴社会支出,而不是税前提取10%。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兴办的合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
11.经国务院1993批准在香港发行股票的9家股份制企业,暂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9家企业分别是:上海石化、青岛啤酒、昆明机床、北人印刷、马钢、广船国际、仪征化纤、东方电气、渤海化工。
12.12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12政府性基金(费)有: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地方电话初装费和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13.国营农业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暂免征税。农业企业、事业单位与从事上述行业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合资、股份制企业的收入,照章纳税。边境地区贫困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暂免征税。
14.纳税人在境外遭遇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继续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在境外举办企业或进行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程承包、劳务承包等。),因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或政局动荡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取得我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及其他驻外机构证明,依法报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其境外所得税减征或免征1年。
15.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部分收入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为:
(l)政府基金、基金、额外收入等。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设立并收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
(二)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不含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批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经财政部批准未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事业单位从其独立核算业务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6)社会团体获得的各级政府补贴;
(七)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的会费;
(八)社会各界捐赠收入;
(九)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16.海外减免税。纳税人的境外投资和经营活动,应根据所在国(地区)的税法或政府规定,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纳税人同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照国家税法和政府规定取得的减免税,可以由纳税人凭有关证明予以抵免,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缴纳所得税。
(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接中国政府对外援助项目、当地国家(地区)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经济组织援助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经当地政府(地区)免征所得税的,纳税人可提供相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纳所得税进行抵免。
17.高校后勤实体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校后勤实体和其他经济实体,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享受上述政策。
18.对新建科研机构的税收优惠。
(1)中央直属科研机构和省、地(市)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1999 10起至2003年底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前款所称科研机构,不包括199910+0之前转制、实行企业化管理、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也不包括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
(三)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转制后的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4)转制科研机构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变更后的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归属、征管范围、欠税处理和税务变更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国家局转制科研机构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措施可能会与一个企业的减免税政策重叠。在具体实施中,可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政策,但两项或两项以上优惠政策不能累计实施。
19.自200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包括返还奖金、发行费和公益金,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0.西部开发的优惠所得税
(1)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称“西部地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比照西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具体内容
(一)对位于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至2010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内资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收入达到比例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未按规定申请或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企业,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涉及中央收入1万元(含1万元)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对在西部地区新设立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资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运输企业是指新设立的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经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建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建电力业务的企业。新建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建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水利和水害防治的企业。新设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设邮政业务的企业。新建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建广播电视业务的企业。
上述企业同时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后减半征收。
上述企业是指投资者建设并经营上述项目的企业。仅承担上述项目施工的建筑企业,不得享受免征两年、减半征收三年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3)对于缴纳合并税的企业,应将西部地区的成员企业与西部地区以外的成员企业分开,分别适用税率。
21.科研机构转制享受的所得税优惠。
根据《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和(国税发[2000]24号),现就有关补充通知规定如下:
(1)134号文件所列转制科研机构国家科委[2000]300号自2001起至2005年底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
(二)科研机构与其他企业联合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持股比例达到50%的,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与其他企业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持股比例达到50%的,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免征所得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或者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新设立企业中的股权比例低于50%,但两者合计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照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政策减半征收所得税。
(4)转制企业中科研机构无形资产价值占股权比例低于20%的,据实计算控股比例;无形资产股权比例超过20%的,超过部分不得作为减免税股权。
(5)鉴于转制科研机构优惠政策起止时间不同,国税发[1999]135号附件所列242家科研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优惠政策到期后,转制企业中减免税政策未到期的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股权比例应重新计算, 以及是否享受所得税减免政策,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精神确定。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转制企业减免税实行一次性审批。但在减免税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转制企业的持股比例进行年度检查和核定。比例达不到规定数额的,取消减免税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