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中的GP和LP是什么意思?

1.GP: GeneralPartner:一般指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或自然人,英文缩写为GP。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2.LP: Limitedpartner(英文:Limitedpartner),即参与投资的企业、金融、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或者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这些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三。主要权利

1,普通合伙人

1)管理控制权

普通合伙人对基金事务拥有完全的管理和控制权,有权代表合伙基金对外签署法律文件,在有限合伙中处于核心地位。根据美国《有限合伙法》第405条,合伙协议可以授予所有或指定的普通合伙人与任何种类的有限合伙人* * *在指定问题上相同的投票权,单独或通过其他方式。

2)利润分享权

协议通常约定普通合伙人投资基金总资本的1%左右,但享有基金投资收益20%左右的份额。当然,如上所述,分享基数通常是扣除本金和利息成本后的余额,有时甚至还要扣除基准收益,按照基金所有投资项目的组合来计算收益。

3)年度管理费

普通合伙人通常可以获得65438+其管理的合伙基金总额的0.5%~3%的管理费,主要用于普通合伙人管理基金的日常开支,如房租、办公费、通讯费等。

2.有限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还钱义务,并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有限合伙人可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限合伙人可以单独或者与他人合作从事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有限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8)有限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用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清偿;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清偿。

9)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公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利润的企业。合伙人是公司的所有者或股东。其主要特征是:合伙人享有企业的经营收益,承担经营亏损的责任;全体合伙人可以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只出资,自负盈亏;合伙人的构成可大可小。

机制优势

合伙人制度因其独特而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一度被认为是投资银行最理想的制度。在投资银行中,合伙人制度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物质利益得到了合理分配和制度保障。在有限合伙制投资银行中,有限合伙人提供约99%的资金,分享约80%的收益;普通合伙人享有管理费、利润分配等经济利益。管理费一般按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收取,3%左右。在利润分配中,普通合伙人以1%的资本最多可以获得20%的投资收益分配。

2.有限合伙制度除了经济利益提供的物质激励外,对普通合伙人也有很强的精神激励,即权力和地位激励。

3.有限合伙制由于经营者也是企业的所有者,承担无限责任,在经营活动中可以通过自我约束来控制风险,容易取得客户的信任;同时,由于优秀的业务骨干有机会被吸收为新合伙人,合伙人制度可以激励员工奋进并保持对公司的忠诚,推动企业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4.有限合伙的制度安排也充分体现了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