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使用安全和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具体范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不包括个人或者单户家庭使用的电梯。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商务、文化体育旅游、公安、消防、卫计委、应急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

电梯使用者、新闻媒体和行业协会应当普及和宣传电梯安全知识和常识,倡导文明使用电梯。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和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第六条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以下工作:

(一)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信息分析和研究,发布电梯不同类别(类型)和楼层的维修工时、维修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

(二)组织宣传、咨询、教育和培训;

(三)参与制定相关标准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监督检查;

(四)参与电梯远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参与电梯事故(故障)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应急救援行为。第七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措施,建立电梯远程监控系统,实施电梯运行远程监控和应急处理。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监管部门、电梯生产、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纳入电梯远程监控系统,相关数据应当接入智慧城市大数据平台。第二章使用和维护第八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建设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与电梯使用安全有关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第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义务,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使用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新装电梯未移交业主,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的;

(二)受物业服务单位委托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是使用人;

(三)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为用户;

(4)电梯属于* * *所有,未委托他人管理的,* * *有人书面同意使用单位。

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使用。第十条电梯使用者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三十日内进行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使用人应当在信息变更后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电梯报废的,应当在报废后3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停用一年以上或停用期超过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人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在停用后30日内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办理启用手续。第十一条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电梯,除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调试、检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第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说明书的要求,以及电梯的实际使用情况组织维护保养。

用户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并与维修单位签订维修合同,约定维修期限、内容、频次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电梯使用者在电梯使用管理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电梯使用和运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二)建立健全电梯台账和安全技术档案,用户变动时,应当随机移交台账和安全技术档案;

(三)使用30台以上(含30台)电梯的用户应当设置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用户应当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电梯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消除隐患,做好日常检查记录和隐患台账,收集并归档安全隐患整改见证材料;

(五)监督和配合电梯维保工作;

(六)电梯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定期校验、维护,并做好记录;

(七)定期检查电梯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并做好记录;

(八)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标志、安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以及紧急救援电话号码和电梯紧急处置标志;

(九)在电梯故障等异常情况下,在显著位置明示禁止乘客乘坐电梯;

(十)因电梯故障造成乘客被困时,立即安排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经营者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并做好被困乘客的安抚工作;

(十一)在电梯轿厢内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紧急救援电话,保证其正常使用,紧急报警装置和紧急救援电话接收端应派人24小时值班;

(十二)保证电梯轿厢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十三)制定电梯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并将演练见证材料归档备查;

(十四)检查电梯操作人员的操作情况,及时纠正违规操作行为,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将教育、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十五)一小时内处理电梯安全投诉,二十四小时内反馈投诉人,并做好投诉处理记录;

(十六)发现违反电梯乘坐规范的,予以制止;

(十七)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八)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