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律师事务所收费
法律主观性:
山东律师收费标准:(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2500元-12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2500-3000元,诉讼财产金额超过10000元的,按照争议金额按比例累计收费:
1和65438+万元(含65438+万元)以下部分收费比例为6%-9%;
2、65438+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为5%-6%;
3、50万元至654.38+0万元(含654.38+0万元)为4%-5%;
4、1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为3%-4%;
5、500万元以上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根据律师法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记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法律客观性:
《律师服务费管理办法》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自诉人或者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种诉讼案件的上诉。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