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民事权利客体,是指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客体主要包括:
1,事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被人类支配,能满足人类某些需求的稀缺物质对象;
2.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和服务。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履行等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3.智力成果是精神财富,是脑力劳动创造的发明创造和文学作品。智力成果是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4.个人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个人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5.有价证券和事物不是同一个概念。有价证券通常是权利凭证,既可以是物权客体,也可以是债权客体。
6.人身权的客体是非物质利益,也称精神利益,自由的客体是自由价值。
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界限,权利本质上是行为的界限,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志自由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进行任何行为,这是法律充分保障的。相反,超出法律界定范围的行为,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会被追究责任。权利的特定作用称为权力,当事人的意志范围由法律确认。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