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经历怎么写

听听试用体验

本周一,我去北京一中院旁听了庭审。这是我第一次在北京听庭审。对于大多数学生来说,假期去法院实习,听庭审,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我在英国牛津的暑期学校度过了暑假。这是我第一次在牛津的法庭上参加庭审,所以周一的庭审让我感觉到两国的庭审程序和形式是如此的不同。

首先,我们来总结一下这次审理的案件:原告1和2是星空传媒有限公司(香港),被告1是中国音像总公司,被告2是广东仲恺音像公司,被告3是广东中录音像有限公司,被告4是天津文化艺术出版社,被告5是北京图书大厦公司, 原告12主张被告1-4应当承担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并提出50万元的赔偿限额,要求第五被告返还非法获利。

基本上...我觉得这个案子打合同违约比知识产权诉讼更合适。因为从知识产权侵权的角度来看,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修复技术后的标的物“修复版”(三张DVD碟片)是否具有新的著作权,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新著作权的知识产权。但是,这就是按照知识产权侵权提起诉讼含糊不清的地方。有两个问题我觉得值得关注:第一,电影大师复刻有没有新的版权和新产品产生?从价值的角度来看,消费者肯定会买同等价位的修复版DVD,一个是修复版,一个是未修复版。为什么?因为新技术加入了价值,产品质量发生了变化,内在价值提高了。就像同一部电影的VCD版和DVD版,是两个版权吗?第二,提起侵权诉讼侵犯了什么“权利”?虽然有了新的价值内涵,但DVD中的内容形式并没有改变。画面可以精致,声音可以悦耳,但影片所描述的故事并没有改变。这是否创造了新的版权?行业和法律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新技术没有体现在法律法规中。

现在看原告为被告侵权提供的主要依据。原告在庭审中的主要观点是:根据2000年签订的合同中的条款,“乙方(三主体)一直推给中录音像公司...)已取得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以MPEG1或MPG2格式制作的影片的发行授权。”→2000年只有未修复版→2005年市场上出现了未经原告授权的修复版→所以出版未经授权的修复版的出版者和发行者侵权。这样诉讼就回避不了上面提到的是否有新的著作权的法律问题。庭审中,被告二一直抓住这个问题不放,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时间浪费。(当然也有被告律师表达不清,法官技术阵型不清等问题...)

但如果以违约为由起诉,直接起诉被告3未履行2000年签订合同的义务,要求赔偿违约及损失即可。上面讨论的争议是可以避免的...我觉得这种情况下合同诉讼比较合适。我不知道原告律师为什么要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程序,可能我还没想清楚。请指正。。

其次,我想对比一下我在英国学到的诉讼程序。在英国,刑事和民事案件审判前有一个准备程序。在英国,审判准备程序主要包括:(1)答辩和指示听证程序,用于辩护和指导。目的是让控辩双方做好庭审准备,为法庭做好必要的审前安排。(2)预审程序。用于解决证据可采性等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之后,法官可以要求辩方提供书面陈述,陈述中记录拟提出辩护的主要内容、双方的分歧、辩方对控方案情陈述的反驳政策,以及辩方在庭审中将提及的法律适用、证据可采性等相关问题。

上述程序意味着,无论多么复杂的案件,都必须经过整理,还原为一些相对简单的纠纷,才有可能对这些纠纷做出“是”或“否”的简单判断。这一特点导致审前和庭审分工明确:审前只是整理论据,决定当事人收集的哪些证据允许在庭审时出示;另一方面,审判对法庭上提出的证据和构成争议的事实进行判断。这样的程序可以帮助双方了解对方对案件的认识,从而明确争议的焦点或者形成争议本身。

在我们这周参加的案件中,不仅双方(尤其是被告)对对方没有一个完整的了解,而且3号被告的律师也基本处于不知情的状态,法官在开庭前似乎也没有完全了解案情,这实际上让很多在下面旁听庭审的同学都产生了“当律师就这样……”。在英国,我们去牛津地方法院参加庭审,下午三个小时审理了四个案件,包括民事和刑事案件。在法庭上,法官基本不说话,但是陪审员(有专门的法律指导)问了很多,律师只对涉及的要点进行辩护,所以法官可以相对较快地做出判决——宣判或者休庭,过几天再继续审理。这就是预审的好处——确保法院正式开庭时的效率。审判之后,我们的大部分时间都浪费在无意义的纠结中。说到重点,被告往往也能理解(甚至法官有时候……也许是法官的个人差异?没有办法围绕要点进行辩论。

以上是我现在能想到的。请指正!谢谢你

党雁南民商经济学院03班4班

2003201187

参考书目:

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研究——以王亚新为例

刑事案件审前准备程序研究——宋、、,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