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的相关情况

焦涌浪淘沙

作者:王

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某镇三名政府工作人员酒后到镇上某酒店消费。他们误以为女服务员是“小姐”,即邓受辱,企图用修脚刀刺死一人和另一人。邓随后因故意杀人罪被逮捕,并试图以防卫过当逃避处罚。

山川遥远,无尽妖娆,钟灵巴蜀美丽迷人。美玉无瑕,今日辉煌。

英气满天,与貂酒无关。误入红尘,千古傲骨!庭审名称:南方出版社诉王、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审判程序二审

案例分类知识产权法

工部号

裁判文书编号(2004)琼民重耳字第37号

关于裁判文书类型的决定

裁判时间:2005年2月20日

受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案件全文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04)琼民重耳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方出版社,住海南省海口市海府一路19号华宇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赵云鹤,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星,南方出版社编辑部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强,海南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江苏省泗洪中学教师,住江苏省泗洪中学宿舍。

原审被告:任志宏,男,智宏教育集团总裁,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三路545号。

上诉人南方出版社与被上诉人王、被告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民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方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刘星、张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此案现已结案。

一审判决,王要求赔偿5万元。一审支持2万元。赔偿费20000元* * * 810元的诉讼费由南方出版社和一审分别负担,其中多索赔部分的诉讼费由王负担。对此,二审法院应当依职权予以纠正。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对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诉讼费的收取处理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项、第1项、第2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海口中院(2004)海法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三、四项判决;

2.海口中院(2004)海法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次判决正文为:南方出版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王书面赔礼道歉。

这是最终判决。

法官高江南

范忠法官

戴毅斌法官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5年2月20日

手写解释

王建先生:

发两篇文章给你看,很真实,很有见地。

关于这篇报纸上的文章,我打算用在杂志上。谢谢你的鼓励。

另一篇文章可以私信,但应该是以后了。但是

不知道主编能不能过,但尽力争取吧!

特邀此

文琪

陈新亚点了点头

7月23日

附:陈新亚信息

陈新亚(水明斋·关昊莲塘),男,1962,湖北蕲春人。中国书法家协会理事,中国书法家协会草书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书法家协会评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青年书法家协会副会长,东湖印刷学会理事。他曾是第一届全国草书展(2006)的评审团成员。曾任《书法报》副总编、执行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