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计分析_合同审计要点

浅析合同审计的要点

春秋战国时期,有一位名叫扁鹊的名医,任何不治之症都可以在他的手中得到治愈。魏文王有一次问扁鹊:“你的三个兄弟都很会医术。哪个医术最高?”扁鹊回答:“大哥最好,二哥次之,我最差。”文王又问:“那你为什么最有名?”

扁鹊答道:“大哥治病在病前。他能在我们家出现患病症状之前及时发现线索,铲除病根,所以他的医术再高,名气也不会传出去,只有我们家知道;二哥在发病初期就把病治好了。他总能在病人刚开始发病时及时发现并对症下药,使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大家都知道他能治小病,所以在我们村小有名气。而且我重病的时候也治病。大多数人看到的都是我的经络刺血、皮肤上药等大手术,所以认为我的医术最好,所以名声全国闻名。”

扁鹊还说:“我只会在病人病情恶化后治愈重病。从本质效果上来说,远不如我大哥二哥的医术,因为我没有及时发现病人身体的不和谐,或者在病人还处于小病状态的时候,我就把病治好了。这个病人经历了很多痛苦。他虽名满天下,却为保护病人的健康做出了最少的贡献。”

诉讼是事后救济措施,事后救济的成本和风险远高于事前防控,如时间成本、机会成本、执行风险等。

本合同要点简要分析以买卖合同(“合同之母”)的结构为基础,分为合同头、正文、补充条款、附件、尾部、签订时的注意事项六个部分。

简要分析。

对于合同的修改,可以建立四个文件夹,包括原稿文件夹、修改稿文件夹(可以有多个文件夹)、发送稿文件夹(可以有多个文件夹)和签字稿文件夹,防止后面的稿件覆盖前面的稿件。

★:重点审计对象

一、合同的第一部分

(a)审判的性质★

审查合同的性质是否定义准确。合同名称应与合同文本内容一致。

不能确定合同性质的,可以命名为协议、合作协议或合同、合作合同等。如果属于著名合同或者合同中的某些关键词能够起到确定合同性质的作用,可以在合同的“名称”中适当增加这个关键词,以反映合同的性质。

注意:有时一个合同可能包含多个法律(合同)关系,需要分别关注和考察。

(2)审查“数量”

对于使用我们模板的人来说,对合同进行编号有利于我们对合同的存档以及在其他合同和文件中对合同的引用。

㈢审查"主题"★

检查我方、对方、涉事第三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行业),检查合同主体的年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影响本合同的相关情况。请注意,相关资质不能在企业集团内的企业之间借用或共享。必要时可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相关调查。

此外,在主条款中,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双方可以约定,自然人的姓名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为准。

㈣审查“目的”

一般来说,合同目的包括:1,根据合同目的理解合同内容;2.根据合同目的要求对方履行义务;3.根据合同目的行使抗辩权或解除权;4.根据合同目的行使申诉权。

在引言部分,可以阐述合同的目的。如果约定了合同目的,当对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时,法院将参照合同目的进行解释;当一方违约时,法院根据合同目的评估另一方的可预见损失。当然,就合同目的达成一致可能会导致商业秘密的泄露。即使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对交易保密,也不能防止泄露的可能。一旦泄露,可能会让我们遭受损失。因此,是否约定合同的具体目的,需要结合交易双方的熟悉程度和对方的信誉来考虑。

合同的目的往往可以从合同的性质来确定,但合同的核心目的,即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往往只有一方清楚,而且往往只有一方清楚。如果在不了解当事人真实意图的情况下直接对合同进行审查,审查的结果往往会让委托人不满意。

另外,在审查合同目的时,需要了解合同签订的背景,比如对方的交易底线,对方与我们的交易状况对比等。

二、合同文本

(一)审判“意义”★

检查意思是否正确。审计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标的物的处分是否受到对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或约定的内部决策机构同意的限制;

2.合同约定的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如果属于关联交易,是否受到关联交易的限制:

(1)合作关系: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可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普通合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合同签订前是否经过相应的行政许可、登记或备案。

(2)考察“题材”★

1.检查合同标的是否合法。

合同的客体是合同权利义务的同向性。合同的标的物最能反映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因此对合同标的物的审查对实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至关重要。

(1)合同标的物的交易是否处于限制状态,如是否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流通的标的物,是否取得* * * *的所有权。

或者征得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如优先权方的同意,或者通知第三方;

(2)对“组合物(客体)”的描述不能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否则将来会因合同客体的不明确而发生纠纷。为了明确合同的标的物,可以从标的物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物理、化学、生物)等方面进行描述。

2.数量和质量、验收标准或要求

(1)合同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的计量单位应为国际通用单位。切记不要在数量条款中使用诸如一堆、一包、一车、一捆、一箱等模糊的计量概念。

(2)应明确规定合同的验收标准。比如可以用合格样品储存、符合欧盟RoHS指令等相关标准来明确。

3.如果对象是服务,就要检查服务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

(三)审判的“方式”

审查合同是否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特殊方式订立。比如大型建设工程、市政设施、国有资产转让、上市公司收购、政府采购等都可能涉及特殊的承包方式。

审查"框架"

在本合同的审查要点中审查合同是否有必要的审查要点。

蓝色字体:强制条款;

紫色字体:可选条款。

(5)复习“交稿”★

1.包装:

可以约定“卖方对货物的包装应满足运输距离、防震、防潮、防锈、防破损、装船前装卸的要求,以保证货物能安全运输到买方指定的地点”。

2.运输:

(1)明确标的物的位置、交付地点、交付地点是否明确。

(2)明确运输方式和运费承担。

㈥审查"付款"★

检查是否有币种(在涉外合同中,需明确以哪种货币作为支付内容,如果是外币,还需明确哪一天该货币的报价与人民币的比例关系,防止履约时扯皮)、单价、总价、价格构成(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仓储费、手续费、保险费、清关费等)。)、支付方式、支付程序、账户等。都很清楚;尤其需要明确保险、税收和代扣费用的负担。

㈦审查“权利”

1.查看权利是否平衡、合理、无遗漏(需要结合合同的针对性查阅一定的背景资料),需要特别注意主要权利是否被对方排除,相关的弃权或免责条款是否合法合理。

2.为防止片面的合同权利形成霸王条款或霸王合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认定该条款和合同无效。

㈧审查“义务”

1.检查义务和责任是否平衡、合理、无遗漏,需要特别请假。

义务是否以对方的能力达成;

2.要明确双方的交易程序和双方履行义务的顺序。

注:安装、调试、初验、试运行、终验、培训条款(培训费、培训内容)、保修条款是否明确。

(9)复习“度”★

减少“极”、“更”、“巨大”、“重大”、“较大”等程度副词的使用,尽量约定具体明确。

(10)考察“特殊”

1.审查合同中的除外条款和例外条款是否合法、公平;

2.审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和继承。

(十一)审查“风险”★

咨询相关专业人士,看看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合理甚至不可控的非法律风险,看看合同中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能否有效。

(12)审查“解散和终止”

虽然《合同法》规定了法定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但我们可以尽量提前预测可能导致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原因,并作出约定。

(十三)审查《保密、知识产权》

对该条款的审查可参考单位相关内部制度。

(十四)审查“必要的措施和保证”

视双方的地位和标的物的大小,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和担保物权,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如果对方需要提供担保,需要与相关客户签订担保合同。

要明确表示保证人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意思,避免使用对方“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模糊表述,否则法院无法认定担保合同成立。

另一方需要提供抵押担保的,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时立即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只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可能会使我们的权益失去实现的基础。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后拖延或拒绝协助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办理强制登记手续。

(15)审查“违约”

1.违约条款的设定,包括构成违约的条件、不构成违约的例外条件、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2.在审查违约责任时,我们需要注意:

(1)是否全面预测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非法律风险;

非法律风险包括业务风险、市场风险、金融风险(包括汇率风险)、政策风险、政治风险和自然灾害风险。

我们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一些假设的情况,当事人提供的信息会帮助我们发现一些我们可能没有考虑到的问题。

(2)违约责任是否与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一一对应;

(3)违约责任的形式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易于实施;

(4)违约责任是否足以挽回我方的经济损失。

3.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有五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

(十六)审查“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

审查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的范围是否适当和公平。注意,把政府行为列为“不可抗力”是不合适的。

(十七)审查《责任限制》

在合同中,你可以限制责任,比如违约或损害的赔偿总额。

(18)对“有效性”的检查★

1.附加于合同有效性的条款和条件是否适当;

2.合同引用的法律、法规或技术规范是否部分或全部无效;

3.审查合同是否约定当合同全部或部分的法律效力有问题时,其他条款是否无效或仍然有效;

4.是否涉嫌企业间拆借、垄断、不正当竞争或变相商业贿赂,是否会因违反银行、证券、信托特殊监管政策而无效;

5.结合以上内容,审查合同整体是否能保证其效力。

另外,合同条款不一定都是有效的,有时候对方提供的合同条款或者修改后的部分条款是无效的,只要不影响我们的利益,我们可以不理会。无效条款,不可执行条款

(十九)审查“合同解释”

对于涉外合同或有多个补充协议的合同,应设置合同解释条款:一是设置合同条款冲突时以哪种语言文本为准;二是设置不同文本的有效顺序。

(二十)审理“涉外”

涉外合同往往涉及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需要结合《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审查。

1.外国人资格考试。

如果对方是外国企业或组织,对其主体资格的审查要慎重,审查内容应包括:(1)该企业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

(2)企业是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3)准确的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国籍、注册地。

2.税收问题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股权转让所得、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为外国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这种税由外国企业承担,由国内支付单位在向国外汇款时代扣代缴。所以建议把代扣写进合同,否则容易产生冲突。

(二十一)审议《争端解决方式、费用和争端管辖权》

1.争议解决方式是否明确,诉讼或仲裁的管辖权是否无效;一般来说,应该是约定由法院管辖,应该是我们当地法院管辖(特别是外国人和外企)。

2.一般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对方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等;

3.一般约定交易中的强势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为争议管辖机构,或者不约定。

三、合同的补充条款

(一)审判“法律适用”

对于涉外、涉港澳台合同,可约定如下: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即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法律法规)

(2)复习《通知与送达》★

1.审查合同纠纷的联系方式和机制是否容易引起双方的纠纷;

2.合同可以约定专门的对接人员和联系方式,以及合同标的物的接收验收专业人员和联系方式。

㈢审查“合同和单据之间的效力等级”

可以约定“本合同与本合同签署前产生的任何相关广告、公告、信函、会议纪要、投标、意向书等文件发生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四)审查“合同日期和有效期”

合同日期包括签署日期和生效日期。签署日期表明合同是何时签署的。生效日期是指合同生效的年、月、日。生效日期表示合同生效的开始,双方都受合同约束。

权利和义务的约束。一些附条件合同通常有生效条件生效的日期,因此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有效期限是指从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到合同终止的时间期限。合同的有效期限不等于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有效期可以先于合同履行期,但终止时间必须与合同履行期一致。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有效期的长短,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

(5)考察“词”

检查用词是否准确,单位是否规范,数字是否准确,有无错别字,用词是否歧义,合同排版是否美观简洁。

当你第一次使用一个术语时,你需要定义它。建议在术语首次出现时对其进行定义,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合同。

合同排版的审核请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标准或规定。

(6)审查“公证”

合同需要公证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证条款。重大合同可以通过公证取得法律效力,从而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

(七)审查《清洁文本》

建议在合同中写明:“本合同文本为干净的印刷文本。本合同如有修改或补充,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除非双方确认并同意,否则合同文本中的任何非印刷文字或图形将不具有约束力。

力。在签约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当合同中有干净的文本条款时,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和图形(除了签名人的签名、时间签名和印章)都要提前打印,签约过程中合同文本中不能有手写文字或空格。

(八)审查“其他条款”

其他部分不能包含的一些必要条款。

(九)审查“文号、有效”

1.合同文本的数量可以根据合同履行的方便程度来确定。比如需要分支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执行的,可以多签一份。

2.注意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区别。对于一些特殊的合同,在经过行政审批、备案等程序后,合同才生效。

四。合同附件

(1)审核对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需要注意年检和证书的有效期。

(二)审查对方签约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的身份信息★审查被授权人签字的有效性、授权范围和期限(审查公章)。

(3)审查“其他附件”

要注意附件内容是否明确,是否与合同正文冲突,如有冲突是否有解释顺序。其他配件包括:

1.来自合同:

(1)担保合同:抵押/质押/保证金/担保/留置权;

(2)补充协议:需要注意的是,补充协议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2.合同各方的批准和声明文件:如各方提供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声明函;

3.相关政府部门的注册、备案或批准文件。

动词 (verb的缩写)合同结束

(一)审核“签章”

1.在签署前或签署过程中,确认签署人是被授权人,并检查身份证件。

2.尽量让对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使用公章;

一些违法企业会使用未进行工商备案登记的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如有争议,他们需要证明对方主体合格。

另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使用的非公章,如财务章、业务章、合同专用章、收据章等,都需要对方公司的公章提前确认。对于标的较大的合同,还需要去工商局查阅对方档案,调阅工商档案,确认所用公章是否为备案用公章。

一般情况下,签订合同需要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对账应使用公章、合同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签收货物,可以使用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

(二)审核“签约时间”★

合同的签订应该有一个具体的时间,这个时间和合同生效的时间有关。

以及合同履行期的确定,因此,建议打印签订时间,避免出现一方未填写签订时间,合同成立时间被分割的情况。

(三)审查“签字地点”

合同签订地与合同争议的管辖协议有关。

不及物动词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注意合同页码,加盖骑缝章;★

防止合同用对方代替合同内容。

(2)公司业务人员对外签约需要授权。

建议公司在介绍信、委托书、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尽可能清晰详细地列出授权范围,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业务完成后,未使用的介绍信、委托书、合同等文件应尽快收回。

公司业务人员离职后,建议您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业务人员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的离职情况。

(三)签订合同前签署意向书或保密协议

如果不想让意向书成为有效合同,需要声明意向书没有法律效力(保密条款等除外。),否则可能会有法律效力。

(4)合同谈判和履行阶段书面材料的确认。

在合同谈判的各个阶段,最好留下书面材料(如会议纪要等。).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电传和信函应由专人书面保管,票据应办理交接手续。对合同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

双方签字。简而言之,就是尽量有“双方有效确认的书面材料”。

上述合同审查的要点主要是针对销售合同,但在中国大陆实践中,销售合同很少列出上述所有条款。不同种类的合同条款差别很大。有些合同要求方方面面都要涉及,有些合同(如订单)要求简洁,有些合同的必备条款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因此,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设定相应的合同条款,以规避相应的交易风险。

此外,对于重大合同,需要进行法律初审和法律审查,还可能涉及技术审查和财务审查。

几个概念和名词的法律含义及区别

(1)两个“丁”金的含义和区别

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常见的是签订“意向协议”或“预购合同”支付定金,或者直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比如我们打算买商品房。看房满意后,售楼小姐往往会让你交定金,说房子留给你。这是通常的情况。但是“丁”字很有学问。

定金是预付款,合同签订后可以直接冲抵货款,合同无法签订时会返还。定金是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之一。五种负担

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这是合同法规定的定金,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作为价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丁”金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不同情况使用。在主要需要约束对方的合同或者意向性协议中,最好使用定金,定金可以约束对方,对方不履行也不会返还定金。如果主要约束是我们,那我们最好用押金。如果我们想改变主意,只需退还押金,而不是双倍返还。比如对每个人的现实生活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我的一个朋友,在看一个楼盘的时候,听了售楼小姐的吹嘘,想买下这个楼盘的房子。售楼小姐说,你要赶紧买,今天不决定,就没有明天了?于是我朋友和他们签订了《商品房预购合同》,交了2万元定金,15天内和开发商签订了正式合同。开发商当然是聪明的,用的是定金。后来回去和家里人商量,觉得房子不适合他,想退定金,找售楼小姐谈,被断然否定。后来找熟人找开发商谈,还是退不了。后来他找到我,让我帮他想办法。解决的办法是花点钱请公证员一起谈签合同,证明合同谈好了,协商义务履行了。虽然最后押金退回来了,但还是费了一番周折。

(2)罚金、罚款和违约金的法律含义及区分。

大量的日常合同可以看出约定了什么罚款。事实上,罚款并不是其中之一

一个合同法术语,而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只有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比如交通违章、交警队罚款等。罚款是刑事处罚的一种形式,法院经常在刑事判决中使用。比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违约金是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违约金没有具体的标准,现在只有商品房买卖中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违约金的上限,不高于损失的30%。其他的没有明确定义。有一点需要注意,违约金和押金不能同时适用。《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3)借条和白条的区别

借条证明借贷关系,借条证明债务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贷款。

欠条形成的原因是具体的借款事实。欠条的形成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如买卖导致的欠条、劳务导致的欠条、企业承包导致的欠条、损害赔偿导致的欠条等等。

当借据持有人凭借借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更容易辨别借据本身。

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事实,借款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陈述借款事实,对方一般很难进行抗辩或否认。但欠条持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或辩解这一事实,借据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证明借据形成事实的存在。

借据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支付借款。借条是对双方过去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借条形成以来,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纯债权债务关系。

对于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欠条,应当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注明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二年。借条与未注明还款期或履行期的借条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存在差异。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借款人出具借据后20年内出借人未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出具无履行期限借条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应当自借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无履行期限借条的诉讼时效自出具之日起计算。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约定期间届满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何时起算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原约定由供货方交付货物。

之后需要马上付款,买家收到货后没钱支付。经供应商同意,其写了一张无还款日期的欠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应当承认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诉讼时效中断后,供方没有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应从供方收到需方书面欠款的次日起重新计算,正好印证了上述观点。此外,权利人在两年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也适用时效期间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