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母亲把赚的钱都转给女儿了吗?

你好,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婚前母亲赚的钱都属于个人财产,给女儿不属于财产转移;如果母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生产经营和投资收益均归夫妻所有,夫妻对同一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且在离婚前,母亲将名下财产全部赠与女儿,涉嫌转移或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男方证明的,在分割同一财产时,她会少分或者不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对同一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以下财产是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当事人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1066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分割财产:

(一)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债务,严重损害夫妻利益的;

(二)一方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就医的人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所有的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夫妻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