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意义

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意义

在软件著作权登记之前,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多的是为了方便政府的行政管理,所以带有强制性行政命令的色彩。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缴纳一定的登记费,登记手续依然繁琐。现在版权登记已经不是强制要求了,但还是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作者仍然建议注册,理由如下:

1,作为软件重点保护的基础。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对登记的软件依照国家法律给予优先保护。”

2、作为税收优惠的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和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软件产品的税收优惠作了详细规定。通知没有要求强制登记,而是规定:“对经国家版权局登记并在销售时转让其著作权和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3、作为技术投资。

《关于高新技术成果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入股,定价比例可以超过《公司法》中20%至35%的限制。现在有的地方甚至规定软件可以以技术作为出资100%定价。但是一般要求软件著作权要登记。

4、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登记科技成果,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和下列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鉴定报告、科技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明等。)和发展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书(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书。”这里的登记可以理解为著作权的登记,其他部委也有类似的规定。以软件申请技术成果的,应当提交软件登记证书。

此外,软件著作权登记还有更大的现实意义,即享有软件著作权认证的作用。软件由一系列被称为源代码的代码组成,这些代码可以被无限复制。软件版权保护源代码。一般认为,谁持有源代码,谁就是著作权人。因为源代码的可复制性,不像复制纸质资料,可以区分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源代码不严格保密,很难区分著作权人。如果我们尽快进行著作权登记,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这就是最初的权利证明。在发生软件著作权纠纷时,主张软件权利是一个有力的武器,证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是真正的软件著作权人是相当困难的。在软件著作权交易中,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软件登记机构颁发的登记证书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也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中国采取鼓励软件登记并对已登记的软件给予优先保护的方法,而不是强制软件登记。软件登记可分为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独占许可合同登记和转让合同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的著作权人,包括通过《条例》的特别规定和继承、转让取得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独占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将自己的软件注册,或者将他人的软件注册为自己的软件,或者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共同开发的软件注册为自己的软件,这些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我国,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软件登记机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软件登记文件只是证明登记主体享有软件著作权,订立软件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的重要书面证据,但软件登记不是软件著作权的依据。因为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之日起产生,未登记的软件著作权或者软件著作权的独占许可合同、转让合同仍受法律保护。

但在实践中,许多软件著作权人,尤其是国内软件著作权人,自愿选择软件著作权登记,因为登记会给软件著作权人和司法行政机关带来诸多好处:

1.登记后,登记文件的内容为登记事项,特别是权属关系的初步证明。万一以后发生纠纷,有据可查。

2.方便相关行政部门工作。比如税务部门可以将软件登记证作为落实软件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材料,科技部门可以将登记证作为评价管理的基础材料。

3.这有利于软件贸易。例如,软件登记证书经常被用作软件著作权质押的文件,以及在涉及软件著作权投资和转让的产权交易中作为文件材料。

软件注册需要付费。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我国现行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是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根据软件产业自身的技术特点,依法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之一。它是政府实施的软件版权辅助措施。关于这一登记制度的功能和效力,学者专家认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功能主要是“帮助、协助、配合和宣传”。“帮助”的作用是指国家的法制机构帮助软件著作权人保管软件著作权的有效证据,确定、理顺和调整软件开发、传播和使用之间的关系。软件著作权人可以根据软件登记证书减轻软件著作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协助”的作用是指协助司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通过登记文件了解和掌握已登记软件的法律关系和技术状况,确定诉讼或投诉证据的有效性,从而及时、快速地判断和处理软件侵权行为。“协调”是指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合作,加强对软件产业和应用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制定软件产业发展和应用的政策,促进合法的软件产品传播和市场流通。比如,我国对软件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在审批软件产品税收优惠时,要求软件企业出具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公共性”的作用是指向公众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一方面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开发和投资,另一方面公众可以对软件注册人注册的软件进行有效监督。软件著作权登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在登记机构查询提交登记的材料。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还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登记的软件著作权。

根据软件登记的“帮助”、“协助”、“配合”、“公示”功能,不难看出,只有司法机关才能在诉讼中确定登记证书的效力。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海空联运进出口业务系统Vl.0是居为实现其工作中规定的开发目标而开发的。根据10年10月生效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99110条规定,公民在公司任职期间开发的软件,如同执行职务。2002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3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的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该软件的自然人给予奖励:①为其本人工作中规定的开发目标而开发的软件。(2)所开发的软件是从事自己工作活动的可预见结果或自然结果;(三)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开发,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的软件。法院查明真正的著作权人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证明力自然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