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总则。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者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结合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要求和项目(课题)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期资助的形式予以支持。对于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明确且可考核的项目(项目),以及R&D目标和任务相同的项目(项目),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发的,一般采取后补助支持。
工具
体支持,由牵头组织单位结合项目(课题)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编制实施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作为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综合平衡的内容之一。重大专项(工程)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1)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包括研究、中试和试生产)发生的与项目(课题)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升级现有仪器设备、租用和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对使用重大专项资金采购的单台/套/件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因消耗各种必要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和其他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检测、试验和加工费:指由于承担单位技术、工艺、设备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国外单位(包括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测、试验、设计、试验和加工费。
4.燃料动力费用: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和专用科学装置运行过程中可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
5.差旅费:指为开展科学实验(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考察、学术交流等而发生的异地往返差旅费和当地交通费。项目(课题)实施期间。差旅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相关学术讨论、咨询和协调任务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要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的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出国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资料、专用软件购买、文献检索、专业交流、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事务费用。
9.劳务费: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成员中无工资收入的相关R&D人员(如研究生)和临时员工的劳务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聘请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就业期间参加重大专项研究任务所需的劳务费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可在劳务费中列支。
10.专家咨询费: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重大专项(课题)研究和管理的工作人员。
11.基本建设费用:指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购置房屋建筑物、购置专用设备等基本建设费用,应单独列示,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
12.其他费用:指重大专项(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以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费用。其他费用应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出并批准。
一般情况下,同一支出项目不得由不同渠道同时资助。
(2)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不能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设备和房屋,水、电、气、暖等日常消耗,与管理费用相关的补助支出,承担单位用于鼓励科研人员的相关支出等。
间接费用由财政部根据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特点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性质核定。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直接费用的13%,用于鼓励科研人员的相关费用一般不超过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直接费用的5%。
间接费用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间接费用中用于科研人员奖励支出的部分,由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科研人员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成果予以安排。财政部按照法定预算程序正式批复牵头组织单位重大专项(项目)年度预算,并将批复情况通报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领导小组组长单位。
“超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技术”重大项目按照地方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相关程序执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通过专账对重大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核算。
项目(课题)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目标和技术路线的调整、承担单位的变更等重大事项。发生,导致项目(课题)总预算、年度预算、间接费和直接费中设备费、基建费预算调整的,由牵头组织单位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批准。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决算报告制度。重大专项资金决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重大专项的各类资金。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年度财务报表。项目(课题)资金自下达之日起至年底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资金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告中编报反映。项目(课题)决算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编制。项目(课题)结题报告按程序审核汇总后,于次年4月20日前报送牵头组织单位。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编制项目(课题)决算,逐级(层)向牵头组织单位报告项目(课题)资金使用情况,牵头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投资组织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审、评估或验收,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项目前补助和项目后补助两种方式。项目(课题)立项和事后补助后,项目按规定程序完成后,由牵头组织单位组织评估项目(课题)成果价值,结合项目(课题)实际支出情况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对于R&D目标任务相同,分别由多个单位实施的项目(课题),牵头组织单位一般会根据验收情况提出后补助项目(课题)的具体建议,原则上只对其中一个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课题)给予后补助。同时,牵头组织单位综合绩效值和实际支出等因素,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完成后,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章制度组织项目(课题)的财务验收。通过财务验收是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条件之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制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专项资金未单独核算的;
(三)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违反规定转拨和转移专项资金的;
(五)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七)虚假承诺,自筹资金不到位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调配。企业使用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执行。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和自然科技资源,在维护相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