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治社会比人治社会更好?

法律在社会系统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并具有最高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基本规则,要求法律成为社会主体的普遍原则,不仅要求公民依法办事,更重要的在于制约和规范政治权力。所以,法治在政治上,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政治权力的规制,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法律是否至上,特别是权力的运行有没有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是区分法治与非法治的主要标志。要实现法治,立法机关就要依法立法,行政机关就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就要依法审判,执政党就要依法执政。

法治强调的是“法律至上”的思想。法治思想的根源是民主,人民主权,是人民通过立法创造了法,法律旨在保护公民的自由。依法治国要求:

一是对国家法不允许即为禁止,强调国家必须依法履行职能。

二是对公民法不禁止即为允许,强调是保护公民的自由。法治强调法在调整各种关系中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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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起来,人治论者的基本假设大致有以下几点:

1、社会决策中为了法治所需付出的沟通成本高于个人决策的风险成本。

2、社会和国家的统治说到底最终要通过个别人来进行,特别是贤人和智者。

3、社会中会产生这样的具有高尚道德和高度智慧的人。

4、社会应当有而且确实有办法将这些贤人智者选拔出来,赋予他们以决断事物的最终权力。

人治论者从经验中看到,人的智力和远见事实上是有差别的,人的道德水平和责任感也是不同的。人们不仅在日常生活中往往需要一些贤人智者来指路,并且人们也往往非常信赖、高度尊敬这些贤人智者。贤人智者的判断往往确实比常人的判断更好,更可能正确。

此外,这种决策方式往往可以当机立断、快刀斩乱麻,不仅节省了时间,而且省去了其他许多麻烦。社会治理尽管需要法律、规章,但是任何完备的法律总是会存在许多照顾不到的地方,因此仅仅有法律,即使是好法律也不能保证结果就好,还必须有贤人和能人来运用法律。

因此,最好的治理方式,在人治论者看来,是贤人的政治。事实上,人治论者并不完全否定法律规则的重要性,例如,被列为中国“人治论”的代表人物的孔子就非常强调“礼治”,认为“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实际就是强调遵循规则、制度和法律。

但是,所有的规章制度,最终还必须通过人来治理。“徒法不足以自行”。最极端的人治论者可能是《理想国》中的柏拉图,但他的基本假定是可能培养或发现一个无所不知、通晓一切的哲学王来治理国家;其实,他强调的是知识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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