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形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六十五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还钱义务,并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六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和认缴的出资额。《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还钱义务,并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六条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的出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