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运作基本规则的法律问题。通过网上交易,买卖双方还必须经历一个要约和承诺的过程。我国《合同法》对电子合同能否构成合同的形式要件作了明确规定,认为数据信息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书面形式,但对电子商务合同在何种情况下成立缺乏具体规定。因此,如何确定网上电子商务合同已经构成并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已经成为电子商务法律问题中的一个重大问题。
在BtoB和BtoC的电商活动中,大量的合同都是通过点击达成的。电子合同形成的第一步是用户在网上以某种形式注册客户。在注册过程中,用户将浏览或查看附有格式购买协议的屏幕,或者单击图表查看协议。只有用户明确同意合同条款,才能从事网上交易。因此,在线合同的建立通常是通过用户点击鼠标来完成的。如果用户有机会审查合同条款并决定同意或拒绝该合同,那么通过这一程序形成的电子合同应被视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与书面材料相比,网上材料可以被随意修改、编辑和窃取,因此如何保证网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安全性和及时性面临着诸多挑战。这不仅涉及技术问题,还涉及法律问题。每年,世界各国因网络信息被盗而损失数百亿美元,其中包括机密的公司商业信息和信用卡信息。因此,我们应该尽快在我国建立电子安全系统。一个电子安全系统主要需要解决四个问题:只有授权的人才能进入信息库;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创建、修改或销毁电子数据;合法授权人员不会被拒绝访问信息库;确保信息资源用于合法目的。在电子网络的虚拟世界中,必须通过口令和数字认证技术以及公钥系统来解决身份认证和隐私问题。
由于加密软件的使用在中国并不普遍,人们通常在网上发送没有签名或加密的数据信息。即使使用了电子签名并对数据进行了电子加密,也必须通过建立电子安全系统来保证签名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立法可以从法律上保证数字签名的规范性,明确数字签名的有效性、认证机构的权限以及违反的法律后果;同时,可以从法律上保证通过互联网传输的文件不会被伪造或修改,建立发送方和接收方通信的实时收发,避免毁约。这无疑将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律框架。(1),用户隐私
互联网是一种全新的传播媒介。由于其全球性、交流性、开放性和交互性,互联网是第一个允许任何国家的用户通过互联网自由发布信息和从事商业活动的媒体。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选择自己喜欢的信息和娱乐,也可以在网上买卖股票。网络的交互性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消费者和供应商之间的传统关系。同样,政府正在逐步通过互联网向公民提供包括教育、医疗和政府信息在内的服务。
因为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很多用户在网上搜索信息的时候可能会认为他是一个匿名的人,他自己看不到别人,别人也看不到自己。但实际上,他访问的每一个网站或链接在网上都有记录,访问网页、网上订购和收发邮件都会被网上记录。这些数据可以反映这个用户的网络生活的概况。这就导致了用户隐私的问题。当个人在网上浏览或购物时,他们经常被要求提供个人信息。另一方面,网站运营商往往不会向用户解释收集的个人数据将用于什么目的。互联网提供商经常整理用户的数据并建立用户的个人档案,或者将这些数据出售或出租给其他公司,例如,广告商,以获取广告费。
由于电子商务使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容易被他人获取或使用,消费者会对网上交易感到担忧,不会充分利用互联网积极进行电子交易。根据国外的一些研究,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消费者对其个人在线数据的隐私保护产生怀疑,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将受到很大影响。因此,有必要通过全国人大立法明确网络提供者应当如何告知用户对消费者收集的个人信息的使用情况,用户是否有权修改其个人信息,以及网络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责任。
(2)、加密和解密系统
在电子商务中,对用户提供的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特别是关于网上支付和结算的信息。与通过地下电缆传输的传真和语音不同,互联网通过无数联网的计算机传输信息,信息所走的路径是不可预测的。因此,在网上购物时,消费者对在网上披露自己未加密的支付结算信息充满疑虑,这无疑会阻碍电子商务的普及。
中国国务院于6月1999发布了《商用密码管理条例》。《条例》对含有加解密技术的软件、设备和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使用实行特别控制管理制度。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该规定过于简单,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不考虑密码的技术标准,比如导出密钥的强度小于30字节(30 BTTS),它们是否需要国家密码管理机构的批准?再比如,条例规定,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密码产品或者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必须报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但是一个外国商人在中国境内短暂停留期间,使用境外生产销售的含有密码产品的便携式计算机,是否也应该批准?个人从网上下载加密软件并使用,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这些应由行政法规进一步规定。
(三)、安全认证
中国应该而且必须尽快建立国家级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A),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权威但完全独立的民间认证机构。认证中心可以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形成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认证体系,也可以与一些现有的地方认证中心建立相互联系。
(4)计算机犯罪
随着中国网民数量的迅速增加,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也相应增加,如欺诈、侵权、诽谤、非法销售、侵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甚至国家秘密等。虽然目前中国的计算机犯罪只是冰山一角,但我们必须防范利用计算机犯罪的现象。我们应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对各种计算机犯罪进行制裁。(1),电信市场有效竞争
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电信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改善。我们认为,中国目前的电信市场缺乏充分有效的竞争,可能导致中国电信市场未来的发展落后于其他国家,政府可以通过立法限制垄断,鼓励竞争。
(2)政府和服务提供者的角色我国政府应从宏观角度规划信息高速公路的基础设施建设,综合发展有线、无线、有线、卫星等通信设施。政府可以积极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该领域,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ISP、ICP、ASP设立的审批程序和具体要求。
(3)、三网融合
广电网、计算机网、电信网的融合在技术上是没有问题的,这对电子商务来说非常重要,但是三网融合必然需要各个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协调和整合。电子商务往往会涉及到网络上的知识产权问题,如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的保护,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在网络上的使用和保护。
(1),网络版权
网络中传输的数字信息,包括各种文字、图像、声音、图形、软件等,都是智力成果,因此即时下载网络内容将构成未来互联网侵权的主要形式。对此,如何确定侵权事实的存在和损害赔偿的原则,现有的著作权保护法律是否能适应网络发展的需要,仍然值得怀疑。
(2)网络商标的保护
自互联网出现并商业化以来,网上商标保护问题随之而来,如网站和网页上各种商标的授予和保护,域名的注册原则和授予标准等。是否属于商标的范畴?传统商标法如何调整和规范其使用?这些问题都需要解决。当政府在互联网上行使权利时,会发现自己处于一个两难的境地,即政府作为其基本职能之一,将因为没有税收依据而无法征税。目前,世界各国政府的税收制度没有做出任何调整,许多国家都规定了鼓励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包括签署一些关于电子商务的双边或多边协议,明确不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然而,仍然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完全服务于电子商务税收的实用模型。第一个问题是如何确定基于网络的电子商务中的税收管辖权。
由上可见,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表现在不同的层面和领域,需要通过不同层面的立法来解决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