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八例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一定的情况下,诉讼双方的举证责任发生了变化,即当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时,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以下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情况:

1.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纠纷中,消费者主张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举证责任。

2.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3.交通事故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主张交通事故的责任应当由对方承担,那么对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过错程度较轻。

4.医疗事故责任:在医疗事故中,如果患者主张医疗事故责任应当由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承担,那么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过错程度较轻。

5.环境污染:在环境污染纠纷中,原告主张被告有环境污染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定。

6.侵权责任:在侵权纠纷中,原告主张被告有侵权行为的,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侵权或者侵权程度较轻。

7.合同纠纷:在合同纠纷中,原告主张被告违反合同的,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违反合同或者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

8.知识产权纠纷: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或者侵权程度较轻。

需要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普遍适用的,只是在某些情况下适用。在其他情况下,仍按照原有的举证规则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被告对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该行政行为及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证据。

被告不提供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行政行为违法。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