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批复是否仍然有效?
有效,只要不废除,不违反法律。这一条是有效的,因为它不违反劳动合同法。
只要你和公司之间没有问题,公司就不能要求你赔偿: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为其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完成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的批复》,劳动者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
根据用人单位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者主张培训费,仅限于“出资培训”的范围。具体是指以下情况之一:
(a)委托全日制学院、研究所、培训中心和职业学校培训学生;
(2)培训、深造、出国或异地学习、做访问学者等。,其费用包括各种学杂费、往返交通费、安家费以及出国期间的生活补贴。
用人单位提供的缴费凭证主要是指员工培训的学杂费,一般不包括聘请讲师和购买设备的费用。
公司为员工提供“内部培训”。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支付凭证,员工可以拒绝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