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法政发[2007]28号2007年8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正确贯彻党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当前刑事审判工作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刑事审判做出了重要的历史贡献。新中国成立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刑事审判工作,在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各个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司法职责,正确执行刑法,依法惩处刑事犯罪,保护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积极稳妥推进刑事审判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刑事司法水平,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不受侵犯,保障改革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2.刑事审判取得新的成就和进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牢固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努力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确保了刑事法律政策的正确实施,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切实加强监督指导,促进刑事司法统一。继续深化刑事司法改革,逐步完善刑事审判制度。我们稳步推进法官职业化,刑事审判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3.刑事审判工作的历史经验必须长期坚持。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必须坚持以下基本经验:

——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办案、维护法律权威的原则。

——必须坚持司法规律,既依法惩治犯罪,又保证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功能。

——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司法需求,善于借鉴人类司法文明有益成果,不断改革创新,与时俱进。

——坚持服务大局,把刑事法律实施和刑事政策实施紧密结合起来,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刑事审判工作的社会主义正确方向。

4.新形势对刑事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处于关键时期,也是人民内部矛盾突出、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人民法院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方面责任更大、任务更重。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对刑事审判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5.刑事审判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具有现实的有利条件。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权益的目标任务,强调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央作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重要决定,优化了司法环境,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刑事审判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自2007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为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6 .充分认识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刑事审判担负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公平正义、确保社会稳定的职责。它是改革发展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正视面临的复杂形势,勇于迎接挑战,准确把握历史机遇,振奋精神,开拓进取,狠抓各项任务和措施的落实,不断开创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二。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7.当前和今后刑事审判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公正司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继续深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依法惩治犯罪,依法保障人权,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

8.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在惩治犯罪和维护稳定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重要经验,是新时期宽严相济政策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核心是实行区别对待,目标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在新形势下,必须更加注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和犯罪的具体情节,准确惩治犯罪,做到从严从紧、从宽适度、效果良好,打击孤立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

9.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犯罪、增强人民安全感、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功能,把依法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保障人权贯穿于刑事审判全过程。通过公正文明的办案活动,保障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依法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受到合法公正的审判,确保无辜者不受追究。切实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依法保障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做好被害人安抚工作。积极履行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不断提高人权司法保障水平。

10.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严格按照法定原则和程序开展刑事审判活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公正适用刑罚。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的目标。要把实体公正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把程序公正作为实现这一价值取向的根本保证,坚持二者的有机统一。

11.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兼顾刑事诉讼效率。在刑事审判中,司法公正必须优先,诉讼效率必须兼顾,诉讼效率必须服从于质量。严格遵守审理案件期限的法律规定,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办案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12.坚持依法独立审判,确保审判公正。严格落实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公正审理刑事案件。正确理解并切实贯彻公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确保国家刑法准确有效实施。

13.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符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疑,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唯一结论的,应当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14.坚持罪刑相适应、量刑适当。刑罚的轻重要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做到轻微犯罪从轻处罚,严重犯罪从重处罚,轻重适度,罪刑相适应,把刑罚当犯罪来罚,不能浪费。既要保证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又要总结审判经验,完善制度机制,加强指导监督,确保量刑均衡,维护司法统一。

第三,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功能

15.继续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始终坚持把维护稳定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首要任务,积极参与各项专项斗争,突出打击重点,在特定时期严惩一类或几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法定期限内的办案效率。

16.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惩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组织卖淫等犯罪,依法打击抢劫盗窃等多发性财产犯罪、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和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17.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惩金融、税收、证券、期货领域的严重犯罪,依法惩治生产活动中的重大事故,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惩治重大环境污染、非法采矿、非法采伐、非法占用农用地等各种危害环境、破坏资源的犯罪,依法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

18.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依法严惩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准确适用法律,促进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

19.继续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第一,处罚第二”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通过适用缓刑、及时减刑、假释等措施,促进其早日回归社会。积极探索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组织,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

20 .严格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准确把握减刑假释的条件和标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判方式。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和假释后监管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假释,促进罪犯改过自新。

21.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原则,围绕刑事审判活动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基层平安创建活动,把打、防、教、管、建、化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22.加强司法咨询。针对审判中发现的容易诱发犯罪的隐患和管理漏洞,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司法建议,重视反馈,注重建议的实效性,促进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制度,加强管理,预防和减少犯罪。

23 .加强刑事审判法制宣传。要把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注意组织群众旁听刑事案件的审判,特别要注意继续做好NPC代表和CPPCC委员的旁听工作,接受监督,增进了解。通过公审、庭审直播等形式,教育公民自觉守法,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

四。确保刑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24 .坚持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始终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法律适用和法定程序平等、审判公开和“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则,充分体现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刑事司法法律的基本要求,确保严格依法进行刑事审判。

25.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审理的每一个刑事案件,特别是新类型案件,都要依法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做到依法裁判的坚定、审慎、准确、准确、公正。符合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判刑;不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宣告无罪。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依法科学、适当地确定刑罚。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慎重判断。

26.依法正确适用量刑情节。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惩;对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立功表现,又是从犯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应当依法考虑;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可以考虑作为量刑情节。

27.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对于轻微犯罪、初犯、偶然犯罪、过失犯罪等。,对主观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不致再次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依法从宽处理,尽可能给予其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等非监禁刑,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挽救和改造,促进回归社会。

28.注意使用非刑罚措施。应当重视非惩罚措施的教育和惩戒作用。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9.加强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注重财产刑的作用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依法适用财产刑,使犯罪分子受到经济上的惩罚,剥夺重新犯罪的条件。加大对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最大限度减少国家和受害人的损失。加强刑事审判庭与执行机构的协调,逐步将财产刑执行纳入人民法院统一执行体系,真正落实财产刑执行和赃款赃物追缴。

30.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严格执行死刑二审案件审判,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刑事二审案件审判。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注重把审判作为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的主渠道,通过审判真正解决事实和证据认定中的疑点问题和法律适用中的难点问题。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强化合理性,详细阐明裁判理由,分析法律,增强裁判公信力。

31.严格的证据接受制度。认真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罪的根据。完善证人、专家出庭作证制度,落实证人、专家出庭作证经济补偿措施,加强证人、专家人身保护。

32.依法充分适用简易程序。刑事案件审判分繁简,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判方式,简化相关案件裁判文书制作,不断提高刑事审判效率。

33.充分发挥司法组织的作用。合议庭应当全面负责审查认定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认真审查核对。人民陪审员依法参与案件审理,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并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认真听取合议庭对事实、证据可采性和法律适用的意见,认真研究,作出正确决定。院长、庭长必须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确保审判组织公正,案件在高等教育中得到审理。

34.加强刑事审判质量管理。建立符合刑事审判规律和特点的刑事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实行科学有效的审判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案件审判依法进行,确保每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35.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完善刑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各项制度,严格评判各环节责任,明确权责。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完善防止超期羁押的审判机制,严格审判期限管理,禁止超期羁押,确保依法及时审理案件。

动词 (verb的缩写)深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

36.推动刑事司法制度改革。认真落实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人民法院刑事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措施,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从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司法公正和效率问题入手,不断提高刑事司法能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刑事司法体系。

37.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刑事一审、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确保刑事案件依法审理。改革和完善刑事审前程序,明确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的不同功能,推进和规范审前证据展示等活动,继续深化审判改革,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审判效果。

38.注意调解。加大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尽可能促进当事人和解,力争轻微刑事案件一审终结。重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调解,尽力调解解决被害人的损失赔偿,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39.研究制定刑事证据规则。规范举证、质证、认证活动;规范和完善刑事鉴定制度,健全和加强对案件事实认定和量刑起关键作用的证人、鉴定人制度,积极探索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规范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程序、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完善刑事证据制度。

40.改革完善审判指导制度和法律统一适用机制。针对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规范性文件,明确适用范围和标准;制定死刑案件等刑事案件量刑指南,建立健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探索建立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及时发布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疑难或新型刑事案例,理论联系实际准确解读刑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提供有针对性、权威性的业务指导和参考。

41.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审判委员会在审理和决定案件时,可以采取审判委员会成员直接参加合议庭或者列席合议庭审判的形式,更好地体现其作为审判组织的特点。

42.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及其亲属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努力将被害人损失降到最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不及物动词严格控制和审慎适用死刑

43.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死刑案件的审判。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最严厉的惩罚。要严格执法,准确定罪,慎重适用死刑,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44.坚持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正确处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与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关系。充分考虑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需要和社会、公众的接受程度。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证据确实充分的,必须依法立即执行死刑。

45.贯彻“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得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民事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人错误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具有酌情减轻处罚的情节,应谨慎使用死刑并立即执行。重视死缓制度,既能依法严惩犯罪,又能有效减少死刑的执行。任何被判处死刑而没有立即执行的人将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46.死刑案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提高死刑案件一审、二审质量,做好基础工作。

——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应当确保所有事实和证据在庭审时都必须经过质证、认证,确保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科学定罪量刑。

——二审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二审死刑案件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必须开庭审理,重点围绕抗诉理由和上诉理由,确保达到预期效果。严格落实二审死刑案件审理过程中录音录像的工作要求。

——第一审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审判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交院长审理,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47.严格依法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原判决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合议庭成员应当阅卷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证据有疑问的,应当调查核实,必要时应当勘查犯罪现场。认真听取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并附辩护人的书面意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原则上应当讯问被告人,确保死刑复核案件质量。

48.公正及时审理死刑案件。我们必须确保死刑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得到适当的检查,使每一个死刑案件都成为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铁案。定罪证据确实,但证据存疑影响量刑的刑事案件,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死刑案件的审理效率。

49.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对因死刑与否引发的缠讼、上访和过激群体性事件案件,要紧紧依靠党委,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认真听取来访群众的诉求,及时做好劝导、安抚和制止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建立死刑案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上下级法院要及时通报情况,争取就地解决,切实维护司法权威,确保社会稳定。

七、加强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50.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实践经验,针对刑事审判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普遍性、典型性的新情况、新问题,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实践和基层,掌握客观真实的材料、数据和案例,进行科学系统的分析研究,提出建设性、前瞻性、实践性的对策建议,注重研究成果向规范性指导性文件的转化。

51.加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地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遇到的具体适用法律问题,及时制定司法解释,统一法律的适用和判断标准,努力做到不同地区法院对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基本一致,不同法院对同一法律的适用意见基本一致,确保准确适用法律,维护法律统一。

52.切实加强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指导的制度和相关配套措施,改进指导方式,着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统一规范办案标准和程序。规范下级人民法院向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制度。除适用法律外,不得向高级人民法院询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53.加强对重大、敏感、社会关注的刑事案件审判的指导。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向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监督指导,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帮助解决审判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格依法进行审判,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54.加强对刑事审判的监督。积极探索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的途径,完善刑事审判内外监督机制,改革和完善审判监督。进一步提高刑事审判监督的有效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做好刑事案件的复查和再审工作,依法受理刑事申诉案件,及时妥善处理当事人的申诉。坚持依法纠错,确保再审质量。加强刑事赔偿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5.主动接受NPC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自觉接受宪法和监察法的监督,依法向NPC及其常委会报告人民法院的工作和专项工作,严格按照决议要求执行;接受执法专项检查,认真进行整改;接受询问和提问;实行司法解释备案制度。

56.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认真审理抗诉案件,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不当,抗诉理由成立的,依法改判。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会议。

57.正确对待社会舆论和各界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包括新闻媒体的监督,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进一步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和加强案件发布制度,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注重宣传的社会效果,通过媒体广泛、准确、及时地传播审判活动信息,最大限度地让公民了解审判程序和结果,理解法律精神,为依法独立公正审判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八、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

58.充实和加强刑事审判权力。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不断充实政治可靠、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刑事法官的选任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适合的坚决调整。要保证刑事审判人员在法院工作人员中的适当比例,注意保持刑事审判队伍特别是业务骨干的稳定。

59.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增强刑事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不断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培养廉洁、实事求是、严谨自律的优良作风和品格。

60.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刑事法官要加强学习,钻研刑法,准确掌握刑事政策,关注法学理论前沿动态,注重司法经验的积累和交流,不断提高法学理论水平和办理庭审、适用法律、说理裁判的司法能力和水平。有计划地组织业务学习和专业培训,刑事法官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对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高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的集中培训,每三年进行一次轮训。

61.加强纪律和作风建设。建立健全队伍管理制度,逐步形成纪律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强化职业素养,约束言行,严格审判纪律,改进司法作风,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着力培养刑事法官严谨求实、公正无私的职业道德,不断提升职业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