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受理费

法律分析:(1)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是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和经济合同纠纷,由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2)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收取审理案件和办理其他事项的实际费用。主要包括:

1、检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地方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出庭之日的交通、住宿、生活费和误工费。

3.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的实际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第十三条按照以下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分期累计支付;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缴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万元的部分,按2.5%缴纳;

3.超过654.38+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

5.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

6.超过654.38+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缴纳;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缴纳;

8.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

9.超过654.38+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缴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支付0.5%。

(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3.每起对方非财产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4)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