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工商登记:诊断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风险的三种方式
高科技产品(服务)的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认定和享受税收优惠时,更关注自主知识产权、科技人员、R&D费用和高新技术收入的比例是否达标,但往往忽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范围,往往出现产品(服务)与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领域不一致的情况,如上述检查案例。为此,国科院195 [2016]号文件对这一产品(服务)的范围作了专门规定,并详细区分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主体产品(服务)。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起核心支撑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主营产品(服务)是指具有在技术上起核心支撑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之和超过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50%。
企业总收入的执行口径
在国科院发[2016]32号文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要求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企业总收入的比重不低于60%。总收入这一概念经常被一些高新技术企业所误解,无论是会计准则中的销售(营业)收入还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的总收入。在计算收入指标和纳税申报的比例时,往往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为此,国科院[2016]195号文件也对总收入做了专门解释,规定总收入是指总收入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和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可以看出,总收入的分母是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和其他收入。各企业和税务机关应予以重视,并据此严格计算收入指标的比重。
高技术政策有效期的界定
上述32号文件[2016]和195号文件[2016]的生效时间为2016 1。以前年度适用政策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引》(国科发〔2008〕362号)的规定执行。因此,也非常有必要明确界定适用前后的法律法规差异,以防范不同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涉税风险。本文的表格中比较了主要的关键差异。
除上述主要差异外,新文件还对科技R&D人员统计方法、技术性收入构成、R&D费用征收范围等方面的倾向进行了界定。可见,现行法律法规进一步放宽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和后续管理,更有利于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高科技优惠风险预警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并取得资格证书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即取得高新技术资格是减免税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不具备高新认定条件,不符合高新资质,也会成为不享受减免税的充分条件。但按照规定,前提是要先交由税务机关对认定机构进行审核,认定机构被取消资格后,再通知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实践中,除本文所述情况外,高新技术优惠待遇还有三种常见风险,应引起注意,不应享受减免税:
1.实质上不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主体或核心部分拥有自主权或绝对控制权,基于自主核心知识产权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企业拥有的核心知识产权不一致的情况,即产品中所包含的技术等知识产权不在自主核心知识产权的范围内,从而“偷梁换柱”,在管理中要查知识产权对应的产品。
2.优惠政策衔接和享受不对。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往往涉及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收入减免等。一是在享受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方面,普遍存在收取费用时与高新R&D费用同口径申报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完善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需要强调的是,可扣除的折旧费用不计入使用中的房屋及建筑物折旧费用。二是所得税减免和税率减免不得叠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过渡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国[2010]157号),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享受收入减半优惠的,只能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不能按15%的优惠税率减半征收,禁止违规享受叠加优惠。
3.非法收取高新R&D费用。高新技术R&D费用包括人员劳务、直接投资、资产折旧与摊销、设计、设备调试、委托R&D和其他费用。旧准则和新准则也分别对各种费用做了严格的定义。在实践中,往往存在非法收取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问题,应引起重视。另外,受托R&D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受托R&D费用不应计入企业的R&D费用。五险一金是否计入人员劳务费,应根据新老办法的实施期限进行分类,收取的其他费用不得超过R&D费用总额的65,438+00%(旧指引规定)或20%(新指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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