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债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2.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不适用,但其侵权所产生的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3.国家财产未授权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4.民事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者变更其适用。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其胜诉权和诉权将依法消灭的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民法》第188条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公民权利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债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自权利被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延期。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同一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法定代理人终止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典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在现实纠纷中,诉讼时效的抗辩也是大量案件中经常出现的抗辩;同时,在不同形式的具体案件背景下,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和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定呈现出规则具体适用的复杂性。在很多情况下,能否正确解决上述问题,往往成为影响案件结果的关键因素。
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法定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有权提出抗辩权拒绝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时效制度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法律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制度,许多国家在民法典中都有规定。在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中,相应的概念是“消灭时效”。
民法典用12条规定了我国诉讼时效制度,主要包括:一般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规则和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规则,特殊民事主体索赔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规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和诉讼时效援引的法律效力;诉讼时效的中止及其效力;诉讼时效的中断及其效力;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案件;诉讼时效的合法性和时效利益不得提前放弃;仲裁时效;预定期间的适用规则等。
(一)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学说。
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在民法理论中也被称为诉讼时效的客体。《民法典》第188条仅将诉讼时效的客体描述为“民事权利”,并未将民事权利进一步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等具体类型的权利。在德国法中,消灭时效的客体仅限于请求权。关于诉讼时效的范围,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1.债权请求权原则上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根据目前的理论观点,诉讼时效应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指特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包括合同债务、侵权债务、不当得利债务、无因管理债务。
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请求权的实现依赖于债务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但债务人承担的义务负担应当在一定期间内存在,法律不应无限期保护债权人的请求权,否则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稳定,与支配不同。因此,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二,诉讼时效的基本效力是赋予债务人抗辩权。抗辩权是与请求权相对应的,是对请求权进行抗辩的权利。因此,限制抗辩权只能适用于请求权。(参见、、王毅、程晓:《民法》,第6版,法律出版社,第292版。)
2.诉讼时效规则通常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财产受到侵害或者可能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或者停止侵害或者返还财产,是基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一直存在争议。
目前,理论上认为物权请求权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主要原因有:一是物权请求权本身作为一种支配性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作为物权一部分的物权请求权不能因诉讼时效的届满而消灭;第二,物权请求权的基本功能是保证权利人对物的完全控制,是保护物权的独特方法。所有权虽然没有消灭,但如果由此而生的请求权消灭了,就等于所有权没有了所有权,也就是变成了挂名所有权。(参见:史尚宽主编《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30-631页。)
(二)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规定。
1.《民法典》第196条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四种情形。
《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了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四种情形:一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是不动产物权和登记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是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四是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情形。
2.解读《民法典》第196条
《民法典》第196条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三种具体情形中,基于物权的请求权有两种,即排除物权障碍的权利和返还财产的权利。
第一种情况,即诉讼时效规则不适用于排除物权障碍的请求权,这是基于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功能。根据物权法的基本理论,无论经过多长时间,法律都不可能允许侵害财产权获得正当性。如果允许诉讼时效规则适用于上述情形的请求权,就会发生物权人必须容忍他人对其行使物权的侵害,对权利人不公平,也违背了物权法的基本理论。
第二种情况,诉讼时效不适用于返还不动产和已登记动产的请求权。由于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其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式,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宣示了物权的归属。一般情况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占有人不一致的,交易对方在交易中应当负有合理的注意和谨慎义务,因此对无权占有人不应当有民法上的合理信赖。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下,如果允许登记的财产所有人对返还财产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信力将会动摇。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农村的一些房屋还没有进行不动产登记。根据该条规定,该类房屋的返还请求权也应排除诉讼时效的适用。
动产的交付和占有是所有权享有和变更的公示方式。如果无权占有人继续占有动产的时间超过一定期限,就容易使相对人对其产生合理的信赖。因此,基于保护信赖利益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诉讼时效期间应适用于普通动产物权人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对于采取登记对抗制的准不动产,如飞机、船舶、机动车等价值较大的动产,由于其登记行为的效力与不动产相同,也会产生公信,应当符合不动产的处理规则,不适用诉讼时效。
第三种情况不适用诉讼时效,主要是为了保护相对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
3.《民法典》第199条规定,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1)民法典第199条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99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等权利的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和撤销权消灭。
(2)民法典第199条解释。
该条是关于撤销权、解散权等形成权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其要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撤销权、撤销权等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债务人不能依据《民法典》第192条的规定,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主张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只能基于法定期间或者约定的形成权利期间的完成,主张权利消灭。
其次,诉讼时效期间作为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于法定诉讼时效。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约定形成权的期限。比如《民法典》第564条规定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第三,时效届满后的法律效力不同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届满只是使义务人取得了诉讼时效的抗辩权,相关的请求权并没有消灭。义务人可以放弃诉讼时效抗辩,自愿履行义务;形成权期限届满后,其法律效力是使形成权绝对、自然、确定地消失,即权利本身直接消灭。
第四,法院能不能主动援引是不一样的。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可以采用职权主义模式,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其职权主动审查时效期间是否届满以及届满的效力,无需对方当事人主张,从而确定该权利的绝对、自然、确定消灭。(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民法典总则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005页。)
(3)诉讼时效司法解释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的请求权。
1.诉讼效力制度司法解释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四类债权
《诉讼时效制度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四类请求权:一是给付存款本息的权利;二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国债、金融债、公司债的本息请求权;第三,基于投资关系缴纳出资的权利;四是依法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其他债权。
2.诉讼时效制度司法解释第1条解读
根据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因此,有理论观点认为,该条实际上明确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主张债权的权利。(参见:、杨立新、王毅、程晓:《民法》,第6版,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91页。)
对于第一种情况,诉讼时效不适用于支付存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主要原因是存款人短期内可能无法对其存款行使债权。基于他们对银行的信任,即使三年内没有支取,银行也不能因为所谓的时效期限而拒绝归还本息。同时,在银行和储户的关系中,储户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基于对存款人利益的特殊保护,因储蓄关系产生的债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国外立法案例中也有类似规定。
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该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公众利益的保护,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将不特定公众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企业发行债券的本息请求权,必须是企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债券。企业定向发行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主张发行企业债券本息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规则。
对于第三种情况,诉讼时效不适用于出资请求权,这主要是基于《公司法》中的资本充足原则。如果允许出资义务受诉讼时效限制,不仅会严重危及公司资本充实,而且会对按时足额出资的其他股东造成不公平,也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
需要说明的是,自2008年8月诉讼时效制度司法解释公布以来,根据当时最高法院民二庭的观点,司法实践中存在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于物权请求权的问题,由于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论较大,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由于这个问题在2017年3月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96条(现为《民法典》第196条)中已有明确规定,本次司法解释修改不涉及这个问题。
3.诉讼时效不适用于撤销权。
根据诉讼时效制度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撤销权人请求撤销合同的,适用《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以合同解除权为由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诉讼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权利人、登记的动产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
(三)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的;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