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律师收费标准

法律主观性: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07年10月17日湖南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65433]第二条本指导标准适用于我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市场调节价范围内为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的收费。 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律师服务收取的费用,按照湘法改价服[2065 438+06]129号通知执行。第三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的不同,可以按照标的金额的比例、计件、计时、时段和风险收取费用。第四条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中标金额的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期间费适用于在一定期限内为单位或项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费用(不包括具体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时间收费适用于所有法律事务。第五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标准(一)以争议涉及的标的额为基础,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本办法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和仲裁案件,包括民商事、行政和非公民的国家赔偿请求。争议对象的收费标准为654.38+万元以下,3000-654.38+00000元,654.38+万元至50万元,8%-6%,50万元至500万元,6%-4%,500万元至2000万元和4%-2%,2000万元至654.38+。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特别困难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上述比例降低30%的范围内适当收取费用。具体数额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根据具体情况、支付方式等因素,结合本标准协商确定。(2)以上标准为一审(或仲裁)案件收费标准。办理一审,代理二审或再审的,按一审标准另行收费;案件有反诉(反诉)的,按照反诉和反诉的金额分别收取代理费。(三)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4)企业改制、投资并购、公司上市、参与破产程序(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收费)、股权转让、债券发行、建设工程招投标、PPP项目等专项法律服务。,分期按比例收取:65438+50万元以下部分5%-4%;2、500万元至2000万元为4%-3%;3、2000万元至5000万元为3%-2%;4、5000万元至654.38+0亿元为2%-654.38+0%;5、1亿元是1%-0.5%。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对参与改制破产特别困难的企业,可在上述比例降低30%的范围内适当收取。具体数额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根据具体情况、支付方式等因素,结合本标准协商确定。(5)房地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按项目总投资的1%收取。第六条计件收费(一)代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听证案件、民事和经济案件、非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的基本费用为每个诉讼阶段3000-20000元。(2)为涉及财产关系的业务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1,婚姻、家庭、小额民间借贷等一般民事法律事务的代理书写、咨询,每件收费200元-2000元。2.审查、起草和修改合同、章程,提供资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咨询建议书,参与项目谈判,出具律师证言等。,每张基本费3000-20000元。(三)上述业务涉及难度大、复杂等特殊情况的,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可以在收费标准的五倍以内协商上述费用。第七条风险代理费如执行,一般不低于标的金额的65,438+00%,最高收费一般不超过标的金额的50%。也可以先收基础费,再根据结果分别收取风险部分费用。第八条计时收费标准计时收费标准根据律师工作时间确定。具体计时方式和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在以下标准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执业不满3年的律师,500元至少收取1小时的工作费用。具有初级职称或硕士学位或执业3年以上8年以下的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取不低于1000元。具有中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或执业8年以上不满15年的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取不低于1元。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执业15年以上的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取不低于2000元。出行超过一天的,按每天8小时工作计费;上下班途中时间按相应标准的50%收取。第九条期间费用(一)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5万元-50万元/年。(二)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200.000元-1.000.000元/年。(三)担任中型企业法律顾问,100.000元-500.000元/年。(四)担任小(微)企业和非经营性单位的法律顾问,30.000元-100.000元/年。(五)担任家庭和个人法律顾问,20.000元-100.000元/年。以上费用可在上述标准的60%-200%范围内收取。具体数额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委托人的法律服务工作量、工作难度、业务状况、额外服务成本等因素,结合本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十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取律师服务费时,应当以下列主要因素为考虑依据: (一)消耗的工作时间和额外费用;(二)法律事务的难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声誉和工作水平。第十一条律师服务费不包括支付给第三方的行政、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翻译、公证、专家咨询、论证等费用,也不包括律师提供服务的差旅费。第十二条本收费指引中的“以下”、“以内”不含本数,“以上”、“不以下”均含本数。第十三条收费指导标准自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